一句话回答:核定征收没有被全国性取消,但它是「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的征管措施,不是企业可主动申请的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2008年3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只有出现账簿不健全、账目混乱、逾期不申报等六种情形之一,才由税务机关核定。能不能享受、何时转查账征收,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任何「花钱办核定」的承诺都不在法定路径里。
三个高发错点:把核定征收当成「税率优惠」;引用已被删除的30号文第六条公式;照搬「2026年全面取消核定」这类无出处说法。
一、核定征收到底是什么:三个定位先讲清
1.1 它是征管方式,不是税收优惠
最常见的误解是把核定征收理解成「政府给的低税」。它解决的其实是算不出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见下表)。这些情形全部指向同一个事实:企业算不准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核定的本质是「简化征管」而非「减免税」——这也解释了30号文为什么要求「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1.2 依职权发起,不是企业主动申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流程起点是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东莞市税务局12366公开答复亦确认:「该核定征收事项属于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非纳税人主动申请。」
1.3 只有居民企业适用
30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另一套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2号,2018年6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核定的是利润率而不是应税所得率,两者不要混谈。
二、适用条件:六种情形,以及三类明确不适用的纳税人
2.1 六种核定情形逐条对照
30号文第三条第一款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口径一致:
| 法定情形 | 实务中常见的表现 | 处理方向 |
|---|---|---|
| 可以依法不设置账簿 | 未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标准的小规模经营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 长期不记账、无账套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资料 | 账簿丢失、拒绝提供凭证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 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残缺 | 白条入账、成本无票、往来不清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 逾期未申报经责令仍不申报 | 零申报被认定为不申报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 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长期低税负、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 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
2.2 三类纳税人明确不适用
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写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一条是很多「园区式核定」宣传绕不过去的门槛。
2.3 已经明确「一律查账征收」的三类主体
第一类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2021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此类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接到其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二类是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3月25日印发)明确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第三类是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适用专门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2019年10月2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综试区内符合三项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
三、怎么算:两种核定方式与应税所得率幅度
3.1 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30号文第四条规定两条路径: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两者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前者适合业务单一、收入可查的企业,后者适合连收入都无法确认的企业。
3.2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30号文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的幅度区间,第十六条明确由各省、区、市税务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所以最终比例看本地口径,不是全国一个数。
| 行业 | 国家层面幅度标准(%) |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 制造业 | 5-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 交通运输业 | 7-15 |
| 建筑业 | 8-20 |
| 饮食业 | 8-25 |
| 娱乐业 | 15-30 |
| 其他行业 | 10-30 |
各地在幅度内逐户核定的结果通常明显高于下限,且各省执行口径不同。以下为两份现行省级公告的执行值:
| 行业 | 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
|---|---|---|
| 制造业 | 5-10% | 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0% | 4% |
| 其他行业 | 10-20% | 10% |
低于本地下限的承诺基本可判定为不合规。政策条款本身没有变,变的是各地逐步收紧的核定通道。
3.3 🔴 30号文第六条已被删除,计算公式要找对依据
这是本文最需要提醒的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对30号文的注释明确载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中第六条内容删除;同一公告还将附件第十六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删除「联合」二字。
也就是说,网上广为流传的「30号文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这一表述,在现行有效文本中已不复存在。目前核定口径的效力来源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列明的核定方法 | 实务适用场景 |
|---|---|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同行业可比案例 |
|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成本费用可查、收入需推算 |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生产型、耗用可测算 |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兜底条款 |
3.4 核定后还要不要汇算清缴
两种方式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第十三条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第十四条另规定,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下年度申报额低于核定额的,按核定额缴税——这是两种征收方式体感差异最大的一条。
四、核定之后:能享受哪些优惠,有哪些红线
4.1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核定也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明确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五条界定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4.2 三类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不到
第一类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要求享受主体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条件。第二类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下捐赠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12366公开答复的一致口径。第三类是以实际支出为扣除前提的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按发生额或收入比例计算的项目,核定征收下没有实际发生额可扣。
4.3 两条必须守住的线
一条是年度重新鉴定。3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完成前可暂按上年度方式预缴;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申报调整。
另一条是不得违规扩大范围。30号文通知第一条明确「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五、税务信用与合规留痕:核定不是免检查
5.1 信用等级与核定征收的关系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化措施,第二十一条明确每年4月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明确信用修复路径。实务含义是: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同样纳入信用评价,逾期申报、逾期缴款会直接影响信用等级,A级、M级企业在发票开具、办税服务、税务注销等事项上享有便利。
5.2 政策依据与官方口径
税收征管的方向性表述是「以数治税」,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本文文件口径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或各地税务局正式公告中查得,具体执行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2008年3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删除30号文第六条内容,修改附件第十六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2021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2022年3月25日印发)关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的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2019年10月2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8月2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第三条、第五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享受主体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的要求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的征管方向要求
常见问题
听说2026年核定征收全面取消了,我公司还能不能核?
没有查到任何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宣布全国范围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反,现行有效的核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状态为「已修改」——注意是已修改而非已废止,修改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删除第六条、调整附件第十六条,办法本体仍然有效。此外多份现行政策仍在直接援引30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引用30号文规定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的政策解读明确其4%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各地税务局的现行公告也仍在发布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所以准确的表述是:核定征收没有被取消,但适用空间在持续收窄,且始终由税务机关依职权认定。如果有人拿「全面取消」当依据让你做决策,这个说法本身就没有出处。
我们公司账目比较乱,能不能主动申请改成核定征收?
不能按「申请—受理—批准」这条思路去走。30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流程起点是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送;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东莞市税务局12366公开答复已明确「该核定征收事项属于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非纳税人主动申请」。企业能做的是把账务现状、成本费用凭证缺口、无法准确核算的原因整理成书面说明,配合专管员的调查与鉴定,不能指望通过提交一份「核定征收申请书」获得批准。同理,园区或中介承诺「花钱办核定、保证核到2%」不在法定路径内,浙江等发达地区对咨询、设计、影视传媒等轻资产行业已收紧通道,这类承诺的落地风险与合规风险都要算进账里。
核定征收的企业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吗?
可以,而且这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条不是只对查账企业开的口子。税率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该公告第五条界定小型微利企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用工,指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还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网上流传的核定征收计算公式还能用吗?我看到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这个公式在现行有效文本中已经没有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在国税发〔2008〕30号的注释部分明确载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中第六条内容删除;附件第十六条内容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以及『联合』这两个字删除。」所以流传最广的第六条那个三行公式已不属于30号文现行条文。目前可援引的核定方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列出的四种方式: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实操中各省还会给出本地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逐户核定。
核定征收的企业要不要做汇算清缴?
要分清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还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30号文第十三条针对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限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报送。第十四条针对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限申报,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税,低于的按核定额缴税。这就是为什么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核定额是一道下限线。实务中多数企业适用的是应税所得率方式,需要按期预缴并做年度汇算清缴。
我开了公司也开了个体户,能不能用核定征收把税压下去?
两条路都有明确限制,不能靠拆分主体绕道。先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条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2021年12月30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要求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报送持有情况,公告实施前已持有的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所以拿个体户或个独去持股,恰恰是政策明确要转查账的情形。再说网络直播这条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明确,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中国税务报报道的薇某案就是通过空壳个独和合伙企业套出直播收入、借助核定征收少缴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此外还有地域与实质经营要求:政策强调选择入驻享有优惠的经济开发区企业应确保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资产、独立的财务核算机制及与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往来人员,不能空壳注册。
核定征收的企业信用评级会不会受影响?被查了怎么办?
核定征收同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检查力度不减。30号文通知第五条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信用维度上,《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4月公布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A级、M级等信用等级的激励措施与D级的相关限制,第二十四条明确信用修复路径。第十九条则给出一定缓冲: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但逾期申报、逾期缴款不在这一保护范围内。实务建议是:核定期间照样按期申报、按季预缴、把成本费用凭证补齐留存,一旦被要求重新鉴定或转为查账征收,手里有账有据就不会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