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又没票,怎么办?」这是宁波老板在汇算清缴前后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先把结论放前面:没有成本票不等于要多交税,也不等于只能去买票。真正要判断的是三件事——这笔支出本来要不要发票、现在补还来不来得及、补不到时拿什么证明它真实发生过。
宁波中小企业的无票支出集中在三个场景:向个人买服务或买零星材料,比如请老师傅修设备、找个体户送配件;小额零星采购,几百块的装卸费、短驳运费;还有供应商先供货后开票、跨年才补票。这三类各有各的处理路径,混在一起想就会觉得无解。
一、先分清:哪些支出本来就不需要发票
很多老板把「成本票」当成入账的唯一依据,这是个误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把扣除凭证分成内部和外部两类,发票只是外部凭证的一种。按第八条到第十条的口径,下面这几类支出不用发票也能扣。
| 支出类型 | 用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
|---|---|
| 工资薪金、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 工资表、银行代发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内部凭证 |
|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 企业自制的折旧摊销计算表 |
| 税金及附加、各类政府性基金 | 完税凭证、缴款书 |
| 支付给个人的非应税项目支出 | 内部凭证(赔偿协议、违约金约定与付款记录) |
| 与单位共同接受劳务、费用分摊 | 发票加分割单,或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 |
分摊这一行常被忽略。28号公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给了明确做法: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凭证;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线路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凭证。宁波不少创业团队挤在共享办公空间,按月付的水电分摊款拿不到发票,用出租方盖章的分摊清单同样可以入账。
二、要票的部分,汇算清缴前还来得及补
28号公告第六条写得很直接:企业应当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是次年5月31日,也就是说,2026年发生的支出,最晚在2027年5月31日前把票拿到手,当年就能扣。
第十三条补了一层: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只要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补开换开后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作为扣除凭证。
跨过这条线,规则就变了。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第十六条接着写,期限内既没补开换开、也没能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已经过了汇算清缴、当年也没扣的支出,第十七条留了口子——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或者按第十四条提供证明资料的,可以追补到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这一条做旧账梳理时很有用。宁波不少企业接手上一年度的账,才发现有大额采购没票、账上挂着预付账款,这种情况先把票追回来再办追补,比直接放弃扣除划算。要留意的是五年从支出发生年度起算,拖得越久越被动。
三、小额零星支出:收款凭证得写全四样东西
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用发票,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就能扣。这里有两个坑。
第一个是收款凭证的要素。第九条要求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实操里最常见的错误是只让收款人写一张「今收到运费800元」的白条、签个名就算完,没有身份证号,没有规范的支出项目,这种凭证在检查时站不住。我们在鄞州给客户整理零星支出时,会让收款人填一张《零星支出明细表》,逐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金额、事项、日期,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子支付凭证签字确认。电子支付的交易记录要单独打印,截图别用,上面的交易单号得能看清楚。
第二个坑是判断标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而这个起征点已经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此前依据财税〔2016〕36号、按次起征在300至500元幅度内由各省确定的做法不再执行,不少网上的解读和表格还停留在500元的老口径。
起征点是税法门槛,不是把一笔大额支出拆成多次来套用的工具。同一个人反复、连续提供服务,或事实上已构成持续性经营的,按小额零星处理会有风险。判断逻辑应当是这个人是不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而不是这笔钱够不够1000元。
四、对方注销、失联了:拿三样资料证明支出真实
供应商注销了、被吊销执照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了,票再也开不出来,这时候走28号公告第十四条。
| 资料 | 具体内容 | 是否必备 |
|---|---|---|
| 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 | 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注销公示截图、破产公告、非正常户认定等 | 必备 |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完整合同、订单、结算单、验收单,写明货物或服务、金额、双方权责 | 必备 |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对公转账回单、网银流水、可追溯的电子支付记录 | 必备 |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物流单据、运单 | 辅助 |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台账 | 辅助 |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 记账凭证、成本结转凭证、验收记录、往来沟通记录 | 辅助 |
三项必备资料里,最容易缺的是第三项。宁波不少老板习惯现金结算,尤其是向个人采购零星材料、支付临时用工费用。一旦付的是现金,第三项就拿不出来,即便前两项齐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这是实务中最贵的一个习惯。建议凡是可能取不到发票的支出,一律走对公账户,或至少留下可追溯的电子支付记录。
五、别去买票,补不到凭证就做纳税调整
票不够用的时候,会有人递方案:找家公司开票、走一趟所谓的「税收洼地」、直接买点成本票。这条路得说清楚,虚开的后果不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而在发票管理和刑事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定性为偷税。
而且现在这套比对很难绕过去。受票方的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交叉核验是常规动作,相关记录还会带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影响发票领用和留抵退税。为几张票把信用等级降下去,不划算。
支出确实发生了、凭证怎么都补不到,正确的收尾是老老实实做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真实性是前提。补不到票又拿不出第十四条那套资料,说明其真实性在当前证据下无法证明,只能放弃当年扣除,等以后拿到票再按第十七条追补。听起来是损失,但比起被认定虚开、补税加滞纳金和罚款,这是成本最低的处理方式。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没有成本票不一定要多交税,但它一定要求你有一套说得清楚的证据链。宁波企业该抓两头——把汇算清缴前这段时间当成补票窗口用满,以及在付款环节就把凭证意识建立起来,能转账就不付现金,需要合同就别省那张纸。
本文参考的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
- 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注销状态)
- 浙江政务服务网
以上为公开官方渠道信息,政策口径以发文机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