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2026 年起出口退税不再是「财税〔2012〕39 号 + 2012 年第 24 号办法」那一套,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2026-01-30 发布、2026-01-01 施行,同时废止财税〔2012〕39 号、财税〔2014〕98 号)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日发布、同日施行,废止 2012 年第 24 号等)配套。适用范围从「出口货物劳务」扩展为「出口业务」,含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
三个日期是本文最实用的部分,请直接记住:36 个月——超过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次年 4 月 30 日——收汇截止日,逾期未收汇须缴回已退税款;15 日 / 10 年——申报后 15 日内整理备案单证目录,保存期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这三个节点只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后出口的业务,此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宁波是出口大市,外贸、汽配、光伏、家电企业应尽快按这三个节点重排申报台账。
第一条:2026 年的制度变化到底换掉了什么
变化集中在三处。一是范围扩大:11 号公告把出口退税从「出口货物劳务」调整为「出口业务」,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被纳入退(免)税制度,外贸企业出口服务或自行研发并出口的无形资产,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二是申报期被明确封顶:以前超过次年 4 月 30 日仍可申报且无具体时间限制,现在改为 36 个月硬期限,超期补报还需额外提供收汇材料。三是备案与证明简化:5 张备案表并为 1 张,9 类证明全部可电子化开具。
两份文件的分工要分清:11 号公告管政策(谁适用退、免、征,比例与公式),5 号公告管征管(备案、申报、审核、证明、违章处理)。
第二条:退、免、征三分法——先判断你的业务落在哪一档
11 号公告把出口业务分成三档,判错档位代价最高。第一档是退(免)税:一般出口货物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规定收汇;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须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第二档是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外贸企业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后出口的货物等 19 类情形。第三档是征税:单证不实、购进后直接出口却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放弃退税选择征税等 11 类,按视同内销缴增值税。
第三条:免抵退与免退税——主体分野与计算公式
办法的核心分野是有无生产能力: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未抵减完的部分退还;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适用免退税办法——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直接退还,没有「抵」这一环。免抵退公式中的「抵」有三个排除项:即征即退项目、先征后返(退)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项目
| 环节 | 计算式 |
|---|---|
|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销售额 × 折合率 ×(适用税率 − 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销售额,或跨境服务、无形资产收入 × 折合率 × 出口退税率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 期末留抵 ≤ 免抵退税额 | 应退税额 = 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应退税额 |
| 期末留抵 > 免抵退税额 | 应退税额 = 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 = 0 |
| 免退税(外贸企业) | 应退税额 =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退税率 |
一是退税率:除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由税务总局通过出口退税率文库发布(目前已更新至 2026C 版)。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当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未分开的从低适用退税率,混报等于按最低一档退。
第四条:36 个月、次年 4 月 30 日、10 年——三个节点的完整口径
申报期限与收汇期限是两条线
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补报,但须同时提供收汇材料;36 个月内仍未申报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非报关出口与保税区出口的期限结构相同,起点日期见下方常见问题第一问。
5 号公告第四十八条把收汇口径单独改过: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原为「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
单证保存期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5 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目录、注明存放方式。备案单证包括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三类。办法原文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原规定是 5 年。
第五条:备案与证明——5 张表并成 1 张,9 类证明电子化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办理备案,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与《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原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等 5 张表单简并整合为 1 张通用备案表,实现「一表通办」;备案内容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
9 类证明(含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清单见 5 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具。其中《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 3 类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电子化范围,境外客户退运货物的通关不再必须线下开具。
申报渠道有三种,均为免费: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放弃退(免)税须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放弃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第六条:2026 年的产品退税调整,光伏与电池要单独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 号,2026-01-08 成文)做了两件事: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光伏等 249 项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将电池产品(22 项)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 9% 下调至 6%,2027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第三条明确对其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第四条明确适用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实操含义很直接:4 月 1 日之后出口的光伏产品既不适用退税也不适用免税,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处理,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宁波光伏与电池企业应核对 4 月 1 日之后报关的部分是否已按征税处理;电池产品要看本企业货号是否落在 22 项清单内,避免把该降档的按原退税率申报。
第七条:几条与免抵退直接相关的合规红线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也不得编造、变造出口业务——11 号公告把六种行为单列为视同内销征税:报关单等凭证交由无合法关系的第三方使用;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际由外部单位或个人操作;同一批货物同时签订购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合同;修改提单或运输单据上的品名、规格造成单证不一致;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品质、收款或退税风险;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仅接受中间人介绍。这不是「风险提示」,而是直接按征税处理的情形,完整 12 项见文末政策依据。
骗取出口退税的后果有量化标准。依 5 号公告第六十一条,按骗取金额与次数分四档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不满 10 万元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1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停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及两年内三次以上虚假申报的停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500 万元以上停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小结:把三张台账按顺序做实
- 建申报台账,按三个节点排期: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起点,正排到次年 4 月 30 日(收汇与申报双截止),再排 36 个月(超期视同内销)。非报关出口与保税区出口的起点日期不同。
- 把单证与收汇归到同一套目录:三类备案单证按报关单号建电子目录,申报后 15 日内完成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存放方式,保存期按 10 年执行;收汇材料除三种例外情形外留存备查即可。
- 申报前做三项自查:退税率是否已按最新退税率文库核对、不同退税率货物是否已分开报关核算、放弃退(免)税是否已满 36 个月锁定期。
以上是口径梳理与备料动作,不是对任何一笔具体申报能否核准的承诺。具体适用情况请以出口退税率文库最新版本与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2026-01-30 发布、2026-01-01 施行):第一条 退(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与出口货物四项条件、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消费」标准;第五条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全部计算公式、免税购进原材料与进料加工实耗法;第六条 免税政策的 19 类货物与 17 类跨境服务;第七条 征税政策的 11 类情形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九条 备案、申报期限与 36 个月视同境内销售、收汇要求、原材料成本占比 50% 规则;第十条 施行日期与过渡安排;同时废止财税〔2012〕39 号、财税〔2014〕9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30 发布、2026-01-01 施行,共八章六十四条,废止 2012 年第 24 号等文件规定):第四条 首次申报或申请开具证明时备案;第五条 两项备案资料;第七条 备案变更 30 日;第八条、第九条 变更退(免)税办法与例外情形;第十五条 免抵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第十七条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与每年 4 月 30 日前核销;第四十一条 三种免费申报渠道;第四十五条 备案单证 15 日内留存、保存期十年;第四十八条 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与视同收汇;第四十九条 申报时原则上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的三类例外;第五十四条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十五条 放弃退(免)税声明与 36 个月限制;第五十七条 12 项视同征税情形;第六十一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罚款幅度与停止退税权分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 号,2026-01-08 成文):第一条 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附件 1 共 249 项);第二条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电池产品退税率由 9% 降至 6%,2027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附件 2 共 22 项);第三条 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第四条 以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解读》:免抵退四项公式、免税购进原材料、进料加工实耗法与计划分配率确定规则、进料加工核销、已使用过的设备计税依据(专票金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原值)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件答复(LYHF20260618):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已按征退税率差转出成本的相应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应如何处理》(12366 平台办件 bh=0000000002026020200034):免税出口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转入成本、出口卷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12366 答复:退税率执行时间的三种情形(报关单出口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出境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出口业务增值税政策讲解》(2026-04):备案单证保存期由 5 年改为 10 年、收汇时限延长至次年 4 月 30 日的条文对照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宣讲(2026):36 个月、次年 4 月 30 日、10 年三个节点对企业的实际影响,5 张备案表简并与 9 类证明电子化,备案效率提升的官方口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出口业务免退税申报》办税指南(2026-04-08):受理机构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办理依据为 11 号公告第九条与 5 号公告第十八条,并列明视同出口货物范围与跨境服务免退税申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