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跨境服务不是「免税」或「零税率」二选一,而是三步判定——先看是否属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跨境销售范围,再对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零税率三类,落在里面就适用退(免)税;不在零税率范围但落入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的免税十八项,就免征增值税;两者都不落入,只能按境内销售缴税。
三个高发错点:把「免税」和「零税率」当成一回事(免税不能退税、零税率可退);以为免税不用申报(要按期申报,逾期视同内销);以为放弃免税可随时反悔(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一、2026年新法把判断依据从「财税〔2016〕36号」换成了什么
1.1 四份文件各管一段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六号,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5日公布)同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跨境服务的规则不再是「财税〔2016〕36号附件4」,而是被拆成四层:
| 文件 | 发布与施行 | 管什么 |
|---|---|---|
| 《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 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6年1月1日施行 | 第四条界定境内应税交易;第十条第五项定跨境销售零税率原则;第三十三条定零税率须申报办理退(免)税 |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六号) | 2025年12月25日公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 第九条列零税率三类具体范围;第四十七条定免抵退与免退两种办法;第四十九条定放弃规则与36个月限制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11号 | 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 第10号承接免税项目清单与起征点;第11号定出口业务退(免)税、免税、征税三大政策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 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1月1日施行 | 定备案、申报表单与管理流程;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2016年5月6日发布,2016年5月1日施行;经2018年第33号、2024年第15号公告修改 |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备案表与放弃零税率声明仍沿用其附件格式,是29号公告在新法下的实际延续点 |
第10号管「哪些东西免征」,第11号管「出口业务怎么退怎么免」,第5号管「怎么办、报什么、留什么」。凡是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为最主要依据讲跨境免税的,2026年起已经过时。
1.2 「跨境销售」的法定边界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最容易搞反的是:境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原则上是境内应税交易,不是「不算应税交易所以不缴税」,而是「是应税交易但税率为零或者免征」。实施条例第四条界定了什么算「在境内消费」:
| 实施条例第四条: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 | 实务对应 |
|---|---|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 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服务,未在境外现场消费的视为境内消费 |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 与宁波工厂产线数据绑定的软件、境外客户宁波厂房的运营服务 |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兜底授权条款 |
二、第一步:零税率的三类范围,逐字对照
2.1 实施条例第九条原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零税率范围是三层,不是一句「出口服务都免税」。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与此呼应,并给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
| 类别 | 实施条例第九条列举内容 | 关键限定词 |
|---|---|---|
| 第一类: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九类服务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同时要求「向境外单位销售」和「完全在境外消费」 |
| 第二类: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要求「向境外单位转让」和「完全在境外使用」 |
| 第三类:运输与修理修配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无「完全在境外消费」限制;对外修理修配限「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 |
|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三项标准(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 | 含义 |
|---|---|
| 服务实际接受方在境外 | 服务须由境外主体实际接受 |
| 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 不能与境内资产直接绑定 |
|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 | 技术授权须在境外落地使用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范围见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4。
2.2 零税率的实际结果:能退税
零税率不是免税。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把退(免)税分成免抵退与免退两种办法,适用主体由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二条列明。两者最实质的差别是:零税率的进项可以退,免税的进项不能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明确,适用免税的出口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进项大的业务优先选零税率。
2.3 常见不落入零税率的三种情形
| 情形 | 为什么落不进去 |
|---|---|
| 服务实际接受方在境内 | 宁波团队实时响应、境外无法证明实际接受方在境外,「完全在境外消费」不成立 |
| 服务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 深度绑定宁波产线数据、或为境外客户的宁波厂房提供运营服务 |
| 技术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 技术授权给境外企业后又在宁波生产线继续落地使用 |
这三种情形不是「直接按内销缴税」这么简单。落不到零税率,就进入第二步骤的免税判断;若属于免税十八项之一按免税处理;若都不属于,按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8目处理——纳税人跨境销售该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无形资产,但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三、第二步:免税十八项,完整清单与适用门槛
3.1 免税逐项列举,不是「不征税」
很多人以为跨境服务「不征税」,其实免税是逐项列举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列出十八项,与旧口径的差异在于新增境内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与再保险、境外单位间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项目,并明确出口货物保险覆盖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清单如下:
| 序号 | 免税项目 | 关键限定 |
|---|---|---|
| 1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均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 |
| 2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同属境外工程 |
| 3 |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工程或矿产资源须在境外 |
| 4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含为客户参加境外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
| 5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存储地点在境外 |
| 6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 |
| 7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须在境外影院、剧场、录像厅等场所播映;通过境内电台电视台卫星互联网向境外播映不属于 |
| 8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 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 |
| 9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含出口货物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 10 | 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 | 2026年新增 |
| 11 |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 2026年新增 |
| 12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 括号内「技术除外」是关键,技术转让走零税率 |
| 13 |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有运输工具承运的走零税率 |
| 14 |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须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
| 15 | 跨境销售零税率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 简易计税无法适用零税率,转按免税 |
| 16 | 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 综保区等特殊区域内 |
| 17 | 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 按无法收汇处理 |
| 18 | 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有效凭证的 | 外贸企业凭证形式放宽 |
另需注意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第4目两项也适用免税:一是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二是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业务。后者常被忽略——补不齐退税凭证,业务不会立刻变成内销补税,而是先转为免税。
3.2 免税要办备案、要按期申报
免税不是「不申报就完事」。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后发生的相同业务不再备案,但应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
这一步在新法体系下的性质没有变。公告2026年第11号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免税与退(免)税一并纳入「出口业务」管理,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第(6)目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免税与退(免)税一样有申报义务,这是与「免税就一劳永逸」最常见的认知差距。
3.3 一个新变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过渡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第13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三项条件是硬门槛。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 结算方式 | 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 港澳台参照 | 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执行 |
| 开票 |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宁波货代企业密集,这条与本地企业直接相关。
四、第三步:三条政策路径的取舍与放弃规则
4.1 决策表:先定路径再谈材料
三步判定落到操作层,只需回答四问:
| 判定问题 | 是 | 否 |
|---|---|---|
| 是否向境外单位销售、且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或「完全在境外使用」? | 进入零税率判断,对照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类 | 进入免税判断,对照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十八项 |
| 是否落入免税十八项之一? | 适用免税,进项不得抵扣不得退税、转入成本 | 按征税处理: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无法适用零税率,若属零税率范围则按免税处理 | 可选择免抵退或免退税办法 |
| 境外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免税业务同样受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约束 | 按客户与合同要求选择路径 |
最后一行的依据是第5号公告第五十四条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交易,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客户要专票所以放弃免税」的思路走不通——放弃后按征税处理仍开普通发票。
4.2 放弃的代价:36个月红线
放弃优惠是新法下的重大变化,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生效时点与锁定期如下:
| 情形 | 生效时点 | 锁定期 |
|---|---|---|
|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 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 | 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 | 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 | |
| 放弃优惠的程序 | 全部放弃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或《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
换算成时间成本:2026年11月放弃免税,12月起按征税处理,36个月内不得再适用,到2029年11月才能恢复。对出口占比忽高忽低的企业,这需要提前一年规划。
4.3 36个月还有另一层含义:申报期限
同一个36个月,在不同条款里指向两件事。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
| 条款 | 规则 |
|---|---|
| 第(5)目:跨境销售服务适用退(免)税 | 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自然天数计算 |
| 第(6)目: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 未按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 |
| 第(7)目:视同情形的处理 | 应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该规则 |
收款材料也有新要求。第5号公告第四十九条规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第五十一条明确收汇材料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跨境销售服务不适用出口货物那套「备案单证管理」(第四十四条只覆盖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但收汇材料必须齐备。
五、申报实操:备案、资料、动作清单
5.1 备案先行
第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第五条明确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和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资料;第六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第七条规定备案内容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备案变更。
跨境服务退(免)税的申报资料,按第十六条第(二)项(生产企业免抵退)与第十八条第(二)项(外贸企业免退税)分别列明:
| 主体与办法 | 申报资料 | 依据 |
|---|---|---|
| 生产企业,走免抵退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申报凭证为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另报《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的资料 | 第5号公告第十六条第(二)项 |
| 外贸企业,走免退税 | 《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另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的资料 | 第5号公告第十八条第(二)项 |
5.2 计税依据分两种口径
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四条第(二)项区分两类主体的计税依据,这是算退税额时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 主体与办法 | 计税依据 | 特殊规则 |
|---|---|---|
|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 |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 铁路、航空运输服务按清算规则确定实际运输收入 |
|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 |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 航天运输服务按购进航天器及相关货物的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加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 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 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 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
同一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还设了一道防火墙: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出口定价不能只按市场价拍脑袋。
5.3 落地动作清单
| 环节 | 具体动作 | 依据 |
|---|---|---|
| 定性质 | 逐笔业务判断是否属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明确消费地与使用地 |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实施条例第四条 |
| 选路径 | 对照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类定零税率,对照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十八项定免税,两不落入按征税 | 实施条例第九条;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七条 |
| 定办法 | 确认主体身份与简易计税适用情况,确定免抵退或免退税 | 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15项 |
| 办备案 | 首次申报前办出口退(免)税备案,报送备案表与附送资料;内容变化三十日内办变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条至第七条 |
| 免税备案 | 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办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之后相同业务不再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
| 按期申报 | 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或免税,同时报送收款凭证或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 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第5号公告第四十九条 |
| 存资料 | 完整保存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备案单证目录化留存,保存期十年 | 2016年第29号第八条;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盯期限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申报,逾期视同向境内销售;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适用 | 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六、三个宁波本地的高频问题
6.1 软件与离岸外包企业:服务出口怎么定路径
宁波软件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最常问「我的离岸服务外包能不能免税」,判断路径是:
| 判断步骤 | 操作要点 |
|---|---|
| 第一步:确认业务性质 | 是否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ITO、BPO、KPO,范围见公告2026年第11号附件4) |
| 第二步:核对消费地 | 服务实际接受方是否在境外,是否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
| 第三步:定路径 | 满足即落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类零税率,走免抵退或免退税;不满足但属于免税十八项第12项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范围的,按免税处理 |
| 第四步:定计税依据 | 免抵退按取得的收入计算;免退税按购进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 |
6.2 货代企业:免的是运费还是代理费
货代常把「国际运输服务」和「运输代理服务」混在一起,三类业务分属不同条款:
| 业务类型 | 政策定位 | 依据 |
|---|---|---|
| 国际运输服务(有运输工具承运) | 零税率 |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类 |
|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免税 | 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13项 |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过渡免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第13目 |
最容易踩的坑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尤其「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这一条——账外支付会直接击穿免税资格。
6.3 放弃优惠前先做信用自查
放弃退(免)税或免税不是「想放弃就放弃」,它需要报送声明,会进入留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则是:
| 条款 | 规则 |
|---|---|
| 第十九条 | 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申报错误等情形,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
| 第二十一条 | 每年4月向纳税信用主体告知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 第二十四条 | 规定了纳税信用的修复路径 |
|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分别规定A级的纳税信用激励与D级的相关限制措施 |
企业在做放弃决策前,应先确认申报记录没有可以被否定的瑕疵,否则放弃声明叠加不良记录,处理成本会高于当期多缴的税。若放弃前已按退(免)税政策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业务不会直接转为征税,而是先按免税处理(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六号,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13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年5月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修订、2024年第15号公告修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承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十条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废止)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1995年1月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关于纳税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的征管方向要求
常见问题
跨境服务出口到底是免税还是零税率?两者有什么区别?
是两条不同的路径,不是同一件事的两种叫法。零税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6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五项,具体范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二十六号,2026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列出的三类;免税的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的十八项。核心差别在进项税额:适用退(免)税的零税率业务,进项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并退税;适用免税的出口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2026年第11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所以进项大的业务优先选零税率,进项小或不适用的选免税。
我们公司做离岸服务外包,符合零税率吗?
看三件事:业务是否属于离岸服务外包、是否向境外单位销售、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率为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范围见2026年第11号公告附件4。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定标准是: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如果日常服务由宁波团队实时响应、境外无法证明实际接受方在境外,这一条件就不成立,要再对照免税清单判断。
免税需要办备案吗?还要按期申报吗?
两项都要。备案方面,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年5月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方面,2026年第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第(6)目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第(7)目规定应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以免税不是一次性动作,而是首次备案加持续按期申报。
放弃免税或放弃退(免)税有什么后果?还能反悔吗?
不能随意反悔,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第三款明确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程序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需要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或《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以2026年11月放弃为例,要到2029年11月才能恢复。
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靠放弃免税来解决?
这条路不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放弃免税改按征税处理后,业务虽可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但这属于境内销售行为,能否开具专用发票还要看购买方是否为自然人等第三十七条的其他限制,并不因为「原来是跨境业务」就自动获得开票资格。实际操作中,境外客户通常索取的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应据此与客户沟通确认票面要求,再回头确定政策路径。
我们是货运代理公司,为境外客户安排出口报关和货物运输代理,能免税吗?
看是否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三项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第(二)项第13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是: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要区分服务性质: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13目免税;而国际运输服务本身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类内属零税率。
跨境服务的退(免)税怎么算?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口径一样吗?
不一样,计税依据不同。2026年第1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计税依据分三种情形: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以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按清算规则确定实际运输收入;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以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与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以实际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同一公告第4目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我们在宁波有办公室,服务全在宁波做,还能享受跨境免税吗?
先判断是否构成在境内消费。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所以服务虽由境外客户接受,但实际履约环节全部在宁波完成、由宁波团队实时交付时,「完全在境外消费」难以成立。落到这一步要么调整业务实质以匹配政策条件,要么按征税处理。这个判断与税收征管的方向性表述「以数治税」一致,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