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日)1000元,标准适用至2027年12月31日。宁波企业主最需要记住的变化有两个:一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300-500元提高到1000元;二是起征点规则的适用主体从「个人」扩大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从此也纳入了起征点的保护范围。
三个最容易踩的点:一是把月10万元还当成一项税收优惠在算账——2026年起它是起征点,性质变了,对应的申报表栏次也变了;二是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把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填进第11栏,那一栏是给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用的;三是不知道2026年可以只放弃部分业务的免税开专票,为一笔2万元的业务丢掉整月全部优惠。
三个数字:各管哪一段
新标准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第一条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三个数字不是三选一,而是对应三种不同的计税期间:
| 计税期间 | 起征点标准 | 达到起征点后怎么算 | 典型适用主体 |
|---|---|---|---|
| 一个月 | 月销售额 10 万元 | 就当月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 |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
| 一个季度 | 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就当季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
| 按次(日) | 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 就本次销售额计算纳税;一日内多次的按日合并适用 | 自然人、偶发交易主体 |
这里最容易读错的是「达到起征点后怎么算」。起征点是门槛不是临界税率:月销售额9.9万元不征税,月销售额10.1万元时,是按全部10.1万元计算税额,不是只对超出的0.1万元计税。宁波有企业主以为「反正超一点,只多交超出来那部分」,报税时才发现是全量计税。
另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发生应税交易时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适用起征点标准的是不含税余额,不是全额。差额征税项目要拿扣除后的净额去比门槛——这一点对宁波的劳务派遣、建筑分包类企业影响明显,销售额口径一错,10万元的判断就全错。
起征点不再是「优惠」:申报表两栏要分清
2023年至2025年,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在性质上是一项税收优惠,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6年起,这个10万元被写成了《增值税法》框架下的起征点。两者的会计与申报处理不同,实务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里的两栏要分开填:
- 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同样不包括其他免税项目销售额。
相应的免税额栏次,按第10栏、第11栏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填错栏次在电子税务局会被校验拦下,但更常见的后果是数据进了错误的统计口径,年度汇算时核对免税额与实际业务量时对不上。
还要说清另一件常被问的事:享受了1%减征率政策的这部分,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的减征税额按销售额的2%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免征和减征是两条不同的线,一个管不征税,一个管少征税,申报表上不能混着填。
2026年的新变化:可以只放弃一笔的免税
这是本次衔接政策对企业最有价值的一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同样规定,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部分」这两个字是实打实的减负。举例:宁波某商贸企业当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其中一笔2万元的大客户业务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报销。2026年之前的常见处理是整月放弃免税,全部8万元按3%(或1%减征)计税开票;2026年可以只就这2万元放弃免税开专票,其余6万元继续不征税。放弃免税的这2万元,按政策应当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同时享受1%减征,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应当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开具。
这里要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则区分开。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下个月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不存在36个月的锁定期。这一点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配套征管公告中都已明确,是给小规模纳税人松的一处绑。
需要提醒的是这项选择有代价:放弃免税开专票,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等于给了对方实惠,自己多缴了增值税。是否放弃,取决于这笔业务的毛利水平与客户议价能力,不是无脑开专票。放弃免税后仍要如实申报,零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自然人:六种情形可以按月10万算
自然人一般是按次纳税,默认适用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列了六种特定情形,命中任意一种的,自然人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 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 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 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条限制必须记住:只能适用「按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标准,不能适用季度30万元;也不能把收入拆开,一部分套月10万、一部分套按次1000元。政策解读里有两个典型例子。例一:自然人甲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税),另提供咨询服务取得1万元。因1月发生上述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全部分摊后的销售额计算——1月分摊租金1万元加咨询服务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元,1月免征增值税。例二:同年3月甲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平台代办申报,当月另有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1月收取的全年租金分摊至3月是1万元,3月合计销售额10.05万元,达到起征点,应当就全部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把租金、咨询、设计服务收入拆开各自套用不同起征点。
增值税法本身带来的三个实质变化
起征点是最直接的一条,但《增值税法》还有三处变化会影响宁波企业的日常判断,值得一并记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500万元标准
《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且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这一条对宁波企业主很关键:一年内临时卖一台旧设备或转让一处厂房,不会把企业顶到500万元从而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视同应税交易:8种减到4种
《增值税法》第五条将原「视同销售」变更为「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由8种缩减为4种: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原有的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代销货物等不再列举。收窄对宁波制造企业有直接影响——增值税不征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不调,这部分仍要做纳税调增。
此外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制度: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落到企业身上就是「向个人采购服务要盯住代扣代缴」,没尽到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支付方追缴。
按月还是按季:怎么选,以及什么时候要改
计税期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选择的判断标准不是税率高低,而是收入节奏与门槛的匹配度。
| 经营特征 | 建议计税期间 | 原因 |
|---|---|---|
| 收入集中在少数月份(年检、审计、季节性订单、项目制交付) | 按季 | 把全年销售额摊到三个季度,季度均额不超30万元的概率更大;否则峰值月份单独超10万元就要全额计税 |
| 月均收入稳定在10万元上下 | 按月 | 单月不易突破门槛,且颗粒度细、调整空间大 |
| 金额零星、偶发 | 按月或按季均可 | 门槛内无差异,重点是选一个记得按时零申报 |
| 适用差额计税(劳务派遣、建筑分包等) | 先确认销售额口径 | 起征点按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门槛基数比表面销售额小得多 |
宁波做人力资源、建筑劳务的企业尤其要看最后一行。差额计税下,全额开票200万但可扣除分包款160万,计税销售额只有40万,落在10万元门槛内不征税;若用全额200万去比门槛就会得出错误结论。10号公告对这一点有专门表述,不是我们的推算。
未达起征点也必须提交申报,零申报是维持纳税信用等级的常规动作,不能因为「没税要交」就跳过。
本文参考的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标准、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的36个月规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起征点标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放弃免税开专票、第六种情形,2026年1月1日施行,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自然人六种情形、按月合并计算的要求、三种申报路径)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热点问答,2026-04-21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抵扣链条更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点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与转让不动产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口径)
- 浙江政务服务网(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事项办理入口与表单下载)
以上为公开官方渠道信息,政策口径以发文机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