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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科普

增值税法施行后起征点怎么算: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新规与申报填报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一批衔接公告同日落地。对宁波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最直接的变化是起征点标准被重新写进了法律:按月10万、按季30万、按次1000元。这篇讲清三个数字各自怎么用、申报表该填哪一栏、以及「按次1000元」和「月10万」之间怎么选。

一句话回答: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日)1000元,标准适用至2027年12月31日。宁波企业主最需要记住的变化有两个:一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300-500元提高到1000元;二是起征点规则的适用主体从「个人」扩大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从此也纳入了起征点的保护范围。

三个最容易踩的点:一是把月10万元还当成一项税收优惠在算账——2026年起它是起征点,性质变了,对应的申报表栏次也变了;二是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把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填进第11栏,那一栏是给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用的;三是不知道2026年可以只放弃部分业务的免税开专票,为一笔2万元的业务丢掉整月全部优惠。

三个数字:各管哪一段

新标准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第一条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三个数字不是三选一,而是对应三种不同的计税期间:

计税期间起征点标准达到起征点后怎么算典型适用主体
一个月月销售额 10 万元就当月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个季度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就当季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次(日)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就本次销售额计算纳税;一日内多次的按日合并适用自然人、偶发交易主体

这里最容易读错的是「达到起征点后怎么算」。起征点是门槛不是临界税率:月销售额9.9万元不征税,月销售额10.1万元时,是按全部10.1万元计算税额,不是只对超出的0.1万元计税。宁波有企业主以为「反正超一点,只多交超出来那部分」,报税时才发现是全量计税。

另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发生应税交易时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适用起征点标准的是不含税余额,不是全额。差额征税项目要拿扣除后的净额去比门槛——这一点对宁波的劳务派遣、建筑分包类企业影响明显,销售额口径一错,10万元的判断就全错。

起征点不再是「优惠」:申报表两栏要分清

2023年至2025年,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在性质上是一项税收优惠,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6年起,这个10万元被写成了《增值税法》框架下的起征点。两者的会计与申报处理不同,实务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里的两栏要分开填:

  • 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同样不包括其他免税项目销售额。

相应的免税额栏次,按第10栏、第11栏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填错栏次在电子税务局会被校验拦下,但更常见的后果是数据进了错误的统计口径,年度汇算时核对免税额与实际业务量时对不上。

还要说清另一件常被问的事:享受了1%减征率政策的这部分,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的减征税额按销售额的2%填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免征和减征是两条不同的线,一个管不征税,一个管少征税,申报表上不能混着填。

2026年的新变化:可以只放弃一笔的免税

这是本次衔接政策对企业最有价值的一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2026年1月30日)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同样规定,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部分」这两个字是实打实的减负。举例:宁波某商贸企业当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其中一笔2万元的大客户业务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报销。2026年之前的常见处理是整月放弃免税,全部8万元按3%(或1%减征)计税开票;2026年可以只就这2万元放弃免税开专票,其余6万元继续不征税。放弃免税的这2万元,按政策应当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同时享受1%减征,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应当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开具。

这里要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则区分开。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下个月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不存在36个月的锁定期。这一点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配套征管公告中都已明确,是给小规模纳税人松的一处绑。

需要提醒的是这项选择有代价:放弃免税开专票,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等于给了对方实惠,自己多缴了增值税。是否放弃,取决于这笔业务的毛利水平与客户议价能力,不是无脑开专票。放弃免税后仍要如实申报,零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自然人:六种情形可以按月10万算

自然人一般是按次纳税,默认适用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列了六种特定情形,命中任意一种的,自然人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 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 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 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条限制必须记住:只能适用「按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标准,不能适用季度30万元;也不能把收入拆开,一部分套月10万、一部分套按次1000元。政策解读里有两个典型例子。例一:自然人甲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税),另提供咨询服务取得1万元。因1月发生上述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全部分摊后的销售额计算——1月分摊租金1万元加咨询服务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元,1月免征增值税。例二:同年3月甲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平台代办申报,当月另有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1月收取的全年租金分摊至3月是1万元,3月合计销售额10.05万元,达到起征点,应当就全部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把租金、咨询、设计服务收入拆开各自套用不同起征点。

增值税法本身带来的三个实质变化

起征点是最直接的一条,但《增值税法》还有三处变化会影响宁波企业的日常判断,值得一并记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500万元标准

《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且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这一条对宁波企业主很关键:一年内临时卖一台旧设备或转让一处厂房,不会把企业顶到500万元从而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视同应税交易:8种减到4种

《增值税法》第五条将原「视同销售」变更为「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由8种缩减为4种: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原有的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代销货物等不再列举。收窄对宁波制造企业有直接影响——增值税不征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不调,这部分仍要做纳税调增。

此外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制度: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落到企业身上就是「向个人采购服务要盯住代扣代缴」,没尽到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支付方追缴。

按月还是按季:怎么选,以及什么时候要改

计税期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选择的判断标准不是税率高低,而是收入节奏与门槛的匹配度。

经营特征建议计税期间原因
收入集中在少数月份(年检、审计、季节性订单、项目制交付)按季把全年销售额摊到三个季度,季度均额不超30万元的概率更大;否则峰值月份单独超10万元就要全额计税
月均收入稳定在10万元上下按月单月不易突破门槛,且颗粒度细、调整空间大
金额零星、偶发按月或按季均可门槛内无差异,重点是选一个记得按时零申报
适用差额计税(劳务派遣、建筑分包等)先确认销售额口径起征点按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门槛基数比表面销售额小得多

宁波做人力资源、建筑劳务的企业尤其要看最后一行。差额计税下,全额开票200万但可扣除分包款160万,计税销售额只有40万,落在10万元门槛内不征税;若用全额200万去比门槛就会得出错误结论。10号公告对这一点有专门表述,不是我们的推算。

未达起征点也必须提交申报,零申报是维持纳税信用等级的常规动作,不能因为「没税要交」就跳过。

本文参考的官方来源

以上为公开官方渠道信息,政策口径以发文机关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问题来自宁波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申报中反复问到的,答复按当期办理口径整理,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是多少?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最大的变化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300-500元提高到1000元,并且起征点规则的适用主体由原来的「个人」明确扩大到「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法》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也纳入了起征点规则的适用范围。

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优惠还是起征点?

2026年起是起征点,不再是一项税收优惠。这个区别在实务上很关键。起征点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征税门槛,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销售额计算纳税,不是对超出部分征税。而2023年至2025年执行的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延续的一项优惠。体现在申报表上更直观:企业型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则填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两栏分开填报,不要填错。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专票,有什么新变化?

2026年新增的灵活度是「可以只放弃一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例:某商贸企业当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其中有一笔2万元的大客户业务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只就这2万元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其余6万元继续享受不征税。以往的做法是整月全部放弃免税,为一笔业务丢掉全部优惠。需要注意的一般纳税人规则与此处不同: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

自然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按月10万元的起征点算,而不是按次1000元?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自然人发生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六种情形是:一、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按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二、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四、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键限制是只能按月适用,不能拆分收入各自适用不同起征点,也不能适用季度30万元的标准。

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哪个更划算?

取决于收入节奏,没有绝对优劣,但业务季节性强的企业按季更稳。以年为周期的业务——如设备年检、年度技术服务、年度审计——收入集中在某几个月,这几个月集中开票会导致当期销售额远超10万元,全额计税;其他月份接近零。按季申报可以把全年销售额摊到三个季度,季度均额不超30万元的概率更大。反过来,业务量稳定在每月10万元上下的企业,按月申报更容易卡在门槛内。计税期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所以每年初要结合上年的实际经营节奏做一次判断。

销售额没到起征点,还需要去申报吗?

需要。未达起征点不征税,不等于免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但这个选择必须通过申报表表达出来——放弃免税就意味着要按规则计税缴款,不填申报表就无法完成这一动作。电子税务局的申报流程中,业务简单的纳税人可以用「确认式申报」,系统会根据开票信息自动预填收入并计算税费,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存在未开票收入的,要手工补录销售额。零申报也要提交,这是维持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一环。

关于本文

本文由潘俊结合宁波本地办理口径整理,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浙江省及宁波市税务局公开信息,并对照实际办理经验补充实务细节,力求让宁波企业主可以直接照着操作。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刚施行,配套衔接公告在2026年内仍可能有补充规定,文中引用条款以发文机关最新公布为准。建议企业在季度申报前对照当期口径复核一次,或直接联系我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