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只要该境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整体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就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把它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在公司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判断合理商业目的有8个因素(2015年第7号公告第三条),满足3项条件可直接按安全港认定为合理(同公告第六条);同时触犯4条红线的,无需逐项分析即认定不合理(同公告第四条)。

三个高发错点:以为「交易在境外与中国税务无关」;以为「只转境外股权、境内股权没动就没事」;拿已被废止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当依据。

一、什么才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1.1 三个要件,缺一不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2月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

三个要件须同时满足:交易发生在境外(标的为境外企业股权或类似权益);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整体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三缺一税务机关就不能穿透。

1.2 哪些标的算「中国应税财产」

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界定,为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转让所得按中国税法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四类财产: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关键词是「直接持有」。

1.3 重新定性后按哪条线征税

第二条给出有先后顺序的三步规则:先看所得是否归属于境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财产;排除后看是否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再排除后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征税。第十四条另规定:所得与所设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公告。

二、核心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八个因素

2.1 第三条八因素逐条对照

税务机关不是看单一指标,而是整体考虑与该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综合分析以下八项因素。

序号7号公告第三条列明的因素实务上要准备的证据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估值报告、财报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上两个年度财务报表、收入明细
(三)境外企业及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决策记录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注册文件、历史沿革说明
(五)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境外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表
(六)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的可替代性业务必要性说明
(七)间接转让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待遇报告表
(八)其他相关因素按个案补充

2.2 第四条:四条红线,触犯即认定不合理

除第五条、第六条另有规定外,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无需按第三条逐项分析,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第三条是逐项综合分析,第四条是直接判负;第十七条明确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红线7号公告第四条的情形实务含义
(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平台实质就是个持股壳
(二)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投资构成,或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平台与境内经营高度重合
(三)境外企业及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无实质经营职能与风险承担
(四)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境外税负明显偏低,避税动机突出

2.3 第五条与第六条:两条「不必穿透」的出口

第五条是不适用第一条的情形:一是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所得;二是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时,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是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条件7号公告第六条的具体要求
(一)股权关系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或双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间接持股按持股链中各企业持股比例乘积计算;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比例应为100%
(二)税负不减本次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未发生本次交易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支付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三、效力变化:哪些旧文件已经不能用了

3.1 7号公告第八条第二款已被废止

该款原文是「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九)项废止,现行追缴路径按该公告第九条、第十二条。

3.2 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废止

7号公告第十九条废止了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37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四)项进一步把该文全文废止,凡以698号文为依据的结论均需重新核对。

3.3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不等于付款日

第十五条界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不是境外实际收款日。

四、税额怎么算: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

4.1 法定税率20%,实际减按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即落在第三条第三款。

4.2 股权净值怎么定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股权净值即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时向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增值、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应相应调整;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全部成本中按转让比例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其中最易漏掉的一条是: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申报与扣缴:谁申报、什么时候申报

5.1 扣缴义务人怎么确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股权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5.2 两个申报时点不能混

按37号公告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而间接转让本身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按7号公告第十五条是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

5.3 第九条「可以报告」与第十条「应当提供」

第九条允许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第十条是税务机关要求时应当配合提供的范围:

条款性质资料清单
第九条可以报告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需附送中文译本)、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境外企业及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交易不适用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应当提供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境外企业及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方面的信息与内外部审计情况;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情况等七类

评估报告不是可选项,是税务机关要求时必须能拿出来的东西。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宁波企业作为被间接转让的境内居民企业同样是配合义务主体,接到境外股东转让通知时应主动核对是否需配合资料。

六、协定待遇:能不能免税、报告表怎么填

6.1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第二十五条明确该办法施行同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第60号公告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废止。

6.2 报告表由谁填、留存什么资料

按35号公告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第六条规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形下,应如实填写该报告表并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确认信息完整后依国内法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将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附表报送;未主动提交或填报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法扣缴。第七条列明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须覆盖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

6.3 协定也挡不住一般反避税

35号公告第二十一条明确,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7号公告第十一条同样规定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及调整时按一般反避税执行。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以数治税的征管方向,境外架构与境内持股的对应关系在交易比对中可见度持续提高。

七、宁波企业的六步自查清单

  1. 确认适用范围:标的是否为境外公司股权,该境外公司是否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2. 按第三条八因素逐条书面说明:架构图、估值报告、两个年度财报。
  3. 比对第四条的4条红线:75%股权价值、90%资产或收入占比、缺乏经济实质、境外税负偏低。
  4. 测试第五、六条出口:是否属公开市场买卖卖出上市境外企业股权;是否满足第六条安全港三条件。
  5. 落实申报与扣缴:确定扣缴义务人,按37号公告第七条7日内申报解缴;按第十五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6. 同步准备协定待遇材料: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评估报告,留存备查。

本文口径以现行有效的公开政策文件为准,具体办理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2月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年10月17日成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2019年10月14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6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第五十二条(追征期)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的征管方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