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境内支付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法定税率 20%,实施条例减按 10% 征收(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按协定税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三个高发错点:把 20% 当最终税率直接扣;把增值税和所得税用同一套标准(增值税看消费地、所得税看劳务发生地,同一笔付汇可能只扣增值税不扣所得税);把「协定税率更低」当成口头承诺——对方未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的,一律按国内税率扣缴。
2026 年两项直接影响实操的变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13 发布、执行至 2027-12-31)规定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6-01-01 施行)第十五条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不再以境外单位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作为扣缴前提。
第一条:先分清「有没有机构场所」——这一步决定后面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把企业分成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个划分不是身份标签,而是决定谁来缴、怎么缴的开关。
第三条第三款是分水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源泉扣缴。反之,若对方在宁波设有机构、场所,其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由该机构、场所自行按居民企业方式申报,不是扣缴问题。
所以实务第一步永远是问两个问题:对方在中国境内有没有机构、场所?这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没有实际联系?实施条例第七条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认定写成五类原则,最常用的是: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第二条:哪些所得要扣、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第一类:收入全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收入全额是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做成本费用扣除。实务含义很直接:付出去 100 万服务费,扣缴基数就是 100 万,不减对应的成本、不分摊管理费用。
第二类:财产转让差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投资或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中间持有的增值不影响成本口径。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还要过一道间接转让的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把产生与直接转让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境外股权交易纳入管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
第三类:其他所得与不含税口径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落到实务上一般按收入全额计税。还有一个配套的数字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用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明确,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直接决定扣缴基数,这是最容易算错的一步。
第三条:税率三档——20%、10%、协定税率
法定税率是 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但企业实际面对的不是 20% 这一个数字,而是三层结构。
第一档:法定 20% 是上限锚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但通常不是最终结果。
第二档:减按 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授权减征,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把它落成具体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默认按 10% 扣缴,这是绝大多数跨境付款的真实适用税率。
第三档:协定待遇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最后一句留了口子:符合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以对应政策税率为准。但享受方式是 2019 年才改过来的,这一点极其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不需要先办备案再享受。在源泉扣缴情形下,非居民纳税人应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未提交该报告表、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这就是很多企业「对方说协定是 5%,我们却按 10% 扣了」的原因——不是我们算错,是对方没交报告表。
第四条:什么时候扣、什么时候申报——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是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两条容易忽略的分支:一是到期应支付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涉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未按约定日期支付、但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二是股息的特殊规则——37 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取得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之日,不是利润分配决议日。
第二个时间点是申报期限。37 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申报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号公告第八条)。
第五条:2026 年跨境付款的两道代扣——增值税与所得税要分开判断
这是本轮实务中最需要重新建立的一条认知。《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026 年起不再把「境外单位是否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作为购买方是否扣缴的前提条件。
同时《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把境内应税交易界定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所以境外远程提供咨询、设计、方案,成果在境内使用的,属于境内消费,境内购买方要代扣增值税,一般按 6% 税率计算。
但所得税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写的是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两个标准叠加就出现了典型结果:同一笔跨境付款,可能要扣增值税却不用扣所得税(如设备运至境外维修再运回、支付境外维修费)。所以付境外款项不能只问「扣不扣税」,要分别问「增值税扣不扣、所得税扣不扣」。若收款方是我方境外客户、反过来是我方向境外提供服务并收款,判定链条正好相反,见跨境服务出口免税还是零税率?2026年新法下的三步判定。
还有一条 2026 年的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13 发布,执行至 2027-12-31)规定,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这是少数「两项一起免」的情形。
小结:跨境付款的五步判断顺序
- 第一步定身份:对方是不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没有机构、场所?这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没有实际联系?
- 第二步定所得类型: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还是其他所得?对应第十九条三种计算方法。
- 第三步定税率:法定 20% → 实施条例减按 10% → 协定待遇(凭对方提交的报告表)。
- 第四步定时点: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实际支付日或到期应支付日;股息以实际支付为准;自该日起 7 日内申报解缴。
- 第五步分开判断增值税:增值税看消费地、所得税看劳务发生地,同一笔付汇可能只扣一道;付汇前完成对外支付备案与合同信息采集。
以上是口径梳理与判断顺序,不是对任何一笔具体款项能否享受协定待遇的承诺。协定待遇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要求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具体适用情况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第三条第三款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应纳税;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款所得适用税率 20%;第十九条三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减征授权;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第三十八条指定扣缴;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时由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五类认定原则(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财产转让按标的所在地、股息红利按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方所在地);第九十一条减按 10% 税率征收及符合税收协定待遇的以协定税率为准;第一百零三条收入全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一百零四条支付人的定义;第一百零六条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多个所得发生地时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2017-10-26 发布,2017-11-01 施行):第三条非居民企业部分转让同项股权的成本按转让比例计算;第四条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外币按扣缴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第五条财产转让收入与净值的外汇折算顺序;第七条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申报解缴、股息以实际支付之日为扣缴义务发生日、分期收款先视为收回投资成本;第八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九条未依法扣缴时的纳税期限衔接;第十条发函告知期限;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划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9 号):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款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第三条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第五条自行申报的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第六条源泉扣缴与指定扣缴情形下应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收到或信息不完整的依国内法扣缴;第七条留存备查的四类资料(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与权属证明资料、受益所有人身份资料、其他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第一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定义与所得归属顺序;第二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新定性;第三条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八项因素;第四条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两种情形;第五条不适用第一条的两种情形;第六条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应认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第九条事项报告与资料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12-25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01-01 施行):第四条第四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第十条第三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6%;第十五条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2026-01-01 施行):第四条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四种具体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第三十五条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境内代理人申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13 发布,自 2026-01-01 起至 2027-12-31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自 2025-08-08 起对之后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入、股息红利、直接债务利息、股权转让所得等应办理税务备案;第三条无需办理备案的除外情形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第一条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第二条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税率的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第一条:到期未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
- 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10-29):取消合同备案与税款清算、简并报表资料、多次转让股权成本计算、外汇折算时点、股息扣缴时点变更、分期收款先收回成本、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时的申报期限衔接等九项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热点问题(2026 年 5 月)》:非居民企业哪些所得实行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是否扣缴、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办事指南(2026-04-08 更新):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与办理流程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与 10% 税率、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的计算口径、协定待遇报告表的提交与扣缴义务人的处理、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与【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操作路径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件答复(2026-09-17)、福建省税务局办件答复(2026-03-13)、广东省税务局办件答复:非居民企业所得的源泉扣缴范围、境外银行存款利息的代扣代缴与汇率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