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同法第六条第五款、67号公告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是纠错权而非默认选项,只有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才触发(67号公告第十一条)。工商变更登记前必须先完成个税申报并通过完税凭证查验,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写进法律的硬约束。
四个高发错点:以为「股权转让一律核定」或「一律不征税」(法定税率就是20%,核定只在特定情形触发);以为先办工商变更再补税(登记机关查验完税凭证,先证后税会被卡);以为印花税由一方包办或按全额计(双方各自计算,计税依据剔除认缴未实出部分);以为1元平价转让就是免税(不免税,只是可能被核定)。
一、法定税率是20%,「核定」不是默认选项
1.1 税率与计税公式
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7号公告第四条把这一原则落到股权场景。
| 计算环节 | 依据 | 要点 |
|---|---|---|
| 税率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不是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 |
| 收入端 | 67号公告第七条至第十条 |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经济利益;违约金、补偿金等一并计入;后续收入也计入 |
| 减除项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 | 财产原值(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
| 合理费用 | 6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 | 股权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印花税 |
| 应纳税额 | 67号公告第四条 |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
| 亏损结转 | 无对应规定 | 股权转让损失不在个人所得税中确认,不能像企业所得税那样向后结转 |
1.2 「核定」是纠错权:四种触发情形
先划清范围: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适用专项规则(见第八节)。以下讲自然人转让有限公司股权。
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表述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共四种情形。这是纳税人申报不实时的矫正工具,不是企业可主动申请适用的计税方式。官方解读明确该条主要针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价格公允、原值凭证齐全的,没有核定基础。
| 情形 | 67号公告第十一条原文要点 | 实务判断 |
|---|---|---|
| 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最常见的触发项,具体认定标准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逾期不申报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程序性后果 |
| 拒不提供资料 |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 资料缺失导致无法还原真实价格 |
| 其他应核定情形 |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兜底条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判断 |
1.3 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
67号公告第五条确立两个身份:转让方是纳税人,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履行扣缴义务。实务含义是受让方不能以「钱是转让人收的」拒绝扣缴;未依法扣缴的,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追缴。第八节列出已废止文件。
| 角色 | 身份 | 核心义务 |
|---|---|---|
| 股权转让方 | 纳税人 | 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原值;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办变更登记 |
| 股权受让方 | 扣缴义务人 | 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67号公告第六条);在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第二十条) |
| 被投资企业 | 协办与报送义务人 | 记录股东持股成本、协助执行公务;股东变动次月15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第二十二条) |
二、哪些行为算股权转让,哪些不算
2.1 七类被认定为股权转让的行为
67号公告第三条把股权转让定义为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列举七种情形。官方解读明确其共同特征是股权已实质转移、转让方获取了报酬或解除了责任,因此都应缴个税。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除外。
| 序号 | 行为类型 | 实务场景 |
|---|---|---|
| 一 | 出售股权 | 最常见的协议转让 |
| 二 | 公司回购股权 | 有限公司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回购股东股权 |
| 三 | IPO时股东一并公开发售股份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
| 四 |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 法院强制执行、证监会强制过户等 |
| 五 |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 股权换股权、以股抵债 |
| 六 | 以股权抵偿债务 | 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清偿所欠公司或其他方债务 |
| 七 |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兜底条款 |
2.2 不适用与需另行判断的情形
范围边界同样重要。6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已不能再引用。此外需区分转让方身份:自然人适用个税,企业适用所得税,境外非居民适用源泉扣缴。
| 情形 | 适用规则 | 主要依据 |
|---|---|---|
| 自然人转让有限公司股权 |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20% |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67号公告 |
| 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按经营所得等规定另行判断 | 67号公告第二条将合伙企业排除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
| 居民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 | 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 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
|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 | 专项规则 | 67号公告第三十条;公告2026年第26号 |
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原值、合理费用怎么确认
3.1 股权转让收入:不只是那笔转让款
67号公告第七条把股权转让收入定义为转让方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均应并入;第九条规定按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计入,第十条确立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计入项目 | 依据 | 说明 |
|---|---|---|
| 货币对价 | 第七条 | 最常见的转让价款 |
| 实物、有价证券 | 第七条 | 以实物或证券抵偿股权转让款的部分 |
| 违约金、补偿金 | 第八条 | 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属因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 |
| 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 | 第八条 | 不得以换名方式规避计税 |
| 对赌条款的后续收入 | 第九条 | 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
| 股东留存收益部分 | 实务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 转让价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性质上属股权转让对价,不另行按股息红利计税 |
3.3 受让方原值与多次取得的加权平均
原值怎么确认,67号公告第十五条给了五种方法,另有三个易错点。
| 环节 | 规则 | 条款 |
|---|---|---|
| 转让方被核定收入后受让方原值 | 取得股权时的合理税费+转让人被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 | 第十六条 |
| 原值凭证不完整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 | 第十七条 |
| 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 | 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 第十八条 |
| 外币结算 | 按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十三条 |
四、「明显偏低」怎么认定:六种情形、四种正当理由、三种核定方法
4.1 六种「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67号公告第十二条列举六种视为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第一项对企业最关键: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若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即构成明显偏低。宁波制造企业厂房占比高,风险最高。
| 序号 | 视为明显偏低的情形 | 判断要点 |
|---|---|---|
| 一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 重资产企业的1元、10元平价转让最易触发 |
| 二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 亏本转让且无理由时 |
| 三 |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 同企业历史交易价格对比 |
| 四 |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 同行交易价格对比 |
| 五 |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 无偿赠与他人 |
| 六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兜底 |
4.2 四种「视为有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规定,收入明显偏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正当理由,这四条是低税负安排的合规空间。第(二)项只覆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向堂兄弟、朋友转让不在其列。
| 序号 | 正当理由情形 | 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方向 |
|---|---|---|
| 一 |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 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
| 二 |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
| 三 |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 法律、政府文件或章程条款+价格合理真实的证明资料 |
| 四 |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其他有效证据 |
4.3 三种核定方法有先后顺序
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核定方法必须依次适用:先净资产核定法,再类比法,最后其他合理方法。官方解读明确,账证健全的被投资企业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
| 顺序 | 核定方法 | 核心规则 |
|---|---|---|
| 一 | 净资产核定法 | 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照上一次转让时的评估报告 |
| 二 | 类比法 | 1.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
| 三 | 其他合理方法 | 采用以上方法核定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五、谁申报、何时申报、去哪申报
5.1 纳税义务发生:六种时点,次月15日内
67号公告第二十条列举六种「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这解决了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分期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否已产生纳税义务。触发任一情形即发生。
| 序号 |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 实务提示 |
|---|---|---|
| 一 |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 哪怕只付了一部分 |
| 二 |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协议生效即触发,不必等付款 |
| 三 |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 已行使表决权、分红权 |
| 四 |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 司法确权、登记生效 |
| 五 | 67号公告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 回购、强制过户、非货币性交易等 |
| 六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兜底 |
5.2 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7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地点跟着目标公司走,不跟着转让方或受让方注册地走。宁波跨区转让常见,目标公司在慈溪、股东在海曙,就在慈溪申报。
| 事项 | 管辖与时限 | 依据 |
|---|---|---|
| 个税申报的管辖税务机关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 67号公告第十九条 |
| 申报时限 | 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 | 67号公告第二十条 |
| 扣缴义务人报告时限 | 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 67号公告第六条 |
| 被投资企业报送股东变动资料 | 次月15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
| 被投资企业报送决议资料 | 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 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
5.3 申报资料:五项必交
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共五项。第三项是重资产企业最需提前准备的——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第四项是低价正当理由证明材料。
| 序号 | 报送资料 | 准备提示 |
|---|---|---|
| 一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条款内容应与实际商业安排一致,价格构成宜能说明 |
| 二 |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 自然人身份证件;受让方为企业的还需主体资料 |
| 三 |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企业,应提前委托评估 |
| 四 |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 对应第十三条四种情形,见第4.2节 |
| 五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以窗口或电子税务局实际要求为准 |
六、印花税:容易被漏掉的另一半税负
6.1 税率与计税依据
个人转让股权还要缴印花税。《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把股权转让书据列入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计税依据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明确,按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 要素 | 规则 | 依据 |
|---|---|---|
| 税目 | 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 税率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同上 |
| 计税依据 |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 |
| 申报期限 | 按次计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 |
| 扣缴义务人 | 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
6.2 双方各自缴纳,不能由一方包办
《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这条常被误解为「可以让一方代交」。实务口径是转让双方各自按各自涉及金额缴纳,不可以只由买方或卖方其中一方缴纳。给宁波企业的提醒是:协议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栏,印花税申报要各自做,容易漏掉自然人股东一侧。
6.3 减半口径:适用对象与执行期限
能否享受减半,取决于纳税人身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公开答复中,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际万分之二点五。
| 减半适用对象 | 适用税种范围 | 执行期限 |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小型微利企业 | 同上 | 同上,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
| 个体工商户 | 同上 | 同上 |
七、先税后证:法律硬约束与浙江「一件事」办理
7.1 个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一句直接决定办事顺序的话: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不是地方要求,是全国性法律条文。协作方向也写进了中办、国办2021年3月印发的征管改革意见。
| 环节 | 法律要求 | 依据 |
|---|---|---|
| 登记环节查验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 浙江地方制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2022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征管方向 | 以数治税,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 |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 |
7.2 浙江已上线自然人股权转让「一件事」
浙江省税务局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线自然人股权转让「一件事」办理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搭建统一入口。公开信息显示,平台统一数据传递标准、增加数据校验功能,涉及百余项参数,纳税人线上提交一套资料,税务结果5个工作日内反馈,自动完成「先税后证」衔接,宁波企业不必再在两个部门之间反复跑。
7.3 办理顺序与资料清单
把两件事合并看,顺序清晰:先完成个税申报并取得完税凭证,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完税凭证的形式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具体材料清单以宁波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当期要求为准。
| 步骤 | 动作 | 输出 |
|---|---|---|
| 一 | 整理转让协议、原值凭证、评估报告(如需)、低价正当理由材料 | 申报资料包 |
| 二 | 扣缴义务人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报告记录 |
| 三 | 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 | 完税凭证、纳税记录 |
| 四 |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股权变更信息报送」等模块完成资料报送与申报 | 税务机关受理通过 |
| 五 | 凭完税凭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 | 新营业执照/登记材料 |
八、2026年的新变化、已废止文件与避坑清单
8.1 限售股新规:15%核定成本原值取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上市公司限售股个税作了系统性调整。该规则只适用上市公司限售股,不影响普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适用67号公告。
| 调整要点 | 公告2026年第26号原文 |
|---|---|
| 税率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成本原值调整 |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
| 未申报成本原值 |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 实施前存量 |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
| 清算申报 | 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或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
| 适用范围 |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 新老划段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 |
8.2 三份已废止文件不能再引
| 文件 | 状态 | 依据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 已废止 | 6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已废止 | 6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现行有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6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 |
8.3 申报瑕疵的代价:滞纳金与纳税信用
申报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逾期不申报的后果不止补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同时可能被记入纳税信用记录。《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每年4月告知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规定信用修复路径,A级激励与D级限制见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风险点 | 触发动作 | 后果 |
|---|---|---|
| 低价转让未留存证明 | 申报收入低于净资产份额且无正当理由 | 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收入,补税+滞纳金 |
| 先变更后申报 | 未取得完税凭证即办理变更登记 | 登记机关查验不通过,变更受阻 |
| 逾期未申报 | 未在次月15日内申报 | 按日加收滞纳金,并触发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核定情形与信用扣分 |
| 漏缴印花税 | 以为一方缴纳即可 | 转让方或受让方一侧欠缴,按《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补缴 |
| 原值凭证缺失 | 出资凭证、验资资料遗失 |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实际税负可能高于预期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年12月7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2022年6月12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2022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1995年1月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关于滞纳金与纳税资料保存的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的征管方向要求
常见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的个税到底是20%还是核定征收?
法定税率是20%,核算是纠错权不是默认选项。《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67号公告第十一条的原文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共四种情形,其中主要是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这一条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时的矫正授权,不是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适用的计税方式。官方解读也明确,第十一条主要是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所以正常价格转让、原值凭证齐全的,就是按20%算;被核定后,计税依据变成核定的收入,税负反而上升。
1元平价转让是不是免税?
不免税,只是可能构成「明显偏低」而被核定。个人转让股权没有免税情形,平价转让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只是应纳税所得额接近零。真正的问题是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即视为明显偏低;若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同样成立。第十三条列了四种「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中亲属间转让(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可以主张低价正当,需要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赡养抚养关系证明。所以平价转让要区分对象:转给自己人并备齐证明材料,与转给外部方被核定,结果完全不同。
转让款还没付完,需要现在就申报吗?
多数情况下需要。67号公告第二十条列举了六种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第(一)项是「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也就是说协议一签即可能触发纳税义务,不必等价款付清。确定后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期付款安排的税务处理较复杂,建议在协议签署环节就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在哪申报?是在我交税的区还是公司所在区?
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67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地点跟着目标公司走,不跟着转让方或受让方的注册地走。宁波跨区经营的企业要注意这一点:目标公司在慈溪或余姚,就在对应的管辖税务机关申报,材料可以线上提交,不必专程跑一趟。
工商变更登记要提供完税凭证,办不到变更就做不了?
是法律硬约束,不是窗口便利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浙江省税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已上线自然人股权转让「一件事」办理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入口办理,税务结果5个工作日内反馈,系统自动完成「先税后证」衔接,资料提供减少约90%。完税凭证形式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怎么算?一方交还是双方交?
双方各自计算缴纳,不能只交一方。《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把股权转让书据列入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计税依据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这一条对认缴未实出的公司很重要。《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申报,谁也不能替对方免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当日,按次计征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减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股权原值凭证丢了怎么办?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际税负可能高于预期。67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所以出资凭证、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这些原始资料必须妥善留存。另外两个常见规则要记牢: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第十八条);转让人已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税的,受让人的股权原值按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被核定的转让收入之和确认(第十六条),这是防止重复征税的衔接规则。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也按20%吗?和普通股权转让有什么不同?
税率都是20%,但规则体系完全不同。67号公告第三十条明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不适用该办法。这类业务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6号,2026年8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新规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政策采取新老划段,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