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并经备案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该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以 20% 税率计税——应纳税额 =(转让收入 − 股权取得成本 − 合理税费)× 20%。不符合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当期计税,并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上市公司走的是另一条路:自行权、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分期缴纳,离职前须缴清。
两个时间点要记牢: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没有执行截止日,与常见的"执行至 2027 年底"类优惠不同;上市公司 36 个月分期与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两项优惠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三条路径先分清:不是所有股权激励都适用递延
非上市公司:递延到转让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政策文本未设截止日期。
上市公司:36 个月内分期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该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后行权且尚未缴清税款的,可按本规定执行,分期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浙江政务服务网与各省办税指南中,上市公司备案表已统一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并标注"不超过 36 个月"。
不适用优惠时的计税方式
未能享受递延或分期优惠的股权激励,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第一条,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第二条明确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第一条计算纳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该路径与年薪并入综合所得结果不同。
非上市公司递延的七个条件:缺一项就不成立
主体、审议与标的
条件一,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条件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计划应列明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等。条件三,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授予方式包括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
人数上限与持有期限
条件四是人数天花板: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按 62 号公告,这 6 个月取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月起前 6 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条件五是持有期限: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3 年且解禁后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之日起满 3 年。这些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条件六,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条件七,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备案与报告:三个时点漏一个就前功尽弃
次月 15 日内报送备案材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公司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 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上市公司路径报送附件 2 备案表,初次备案还应一并报送激励计划与决议。事项承诺即办、不收费。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报告
同公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 4)——这是一年一次、最易漏掉的动作,与月度申报分属两套表单。第(七)款另规定,转让股票(权)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转让价格、原值、合理税费的资料(转让协议、评估报告、相关票据);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而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条件不再满足的次月 15 日内补税
同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有一条易被忽略的兜底: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 101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 4 至 6 项条件的(即对象身份、人数 30% 上限、三项持有期限),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 101 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已递延的激励一旦因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人数或身份条件变化,递延资格可能中途失效,需把已递延税款补上。
递延到期:转让时怎么算这 20%
成本与税费的扣除口径
落地公式在 101 号文第一条: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计税。其中期权按行权价、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股权奖励为零确定成本。举例:某核心技术人员 2026 年行权取得股权期权,行权价 20 万元,2029 年以 80 万元转让,支付印花税等合理税费 0.4 万元,则应纳税额 =(80 − 20 − 0.4)× 20% = 11.92 万元。若当年取得时就按工资薪金全额单独计税,20 万元对应的月度换算税率往往更高——这正是递延的价值。
公允价值怎么定
62 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公允价值直接决定不符合递延条件时的计税基数——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而不符合递延条件的,应就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实践中非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净资产法,定价过程应在激励计划中写明并留存测算底稿。
同一个人的多次激励要合并
62 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划定了"一次"的口径: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条件的分别计算;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税函〔2006〕902 号第七条规定执行。这与 2023 年第 25 号"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应合并计算"是同一逻辑的两面:前者管递延与不递延的分离,后者管不递延部分的合并。
宁波企业的一份落地清单
把规则排成动作,:一是设计激励方案时逐条对照七个条件,特别是身份认定、30% 人数上限、持有期限与 10 年期限必须在计划文本写明;二是确定公允价值定价方法,非上市公司优先采用净资产法并留存底稿;三是行权、解禁或授予的次月 15 日内完成备案,注意是次月;四是每年终了后 30 日内报送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五是条件变化时在次月 15 日内评估是否需补税;六是转让时备齐转让协议、评估报告与票据,避免因资料不全被核定;七是把所得税影响与印花税一并核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