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契税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浙江全省统一适用 3% 税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09-01 施行)。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3%,其中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第二条第(九)项)。三个高发错点:把含税价当计税依据;把互换按全额算(互换只按差价);漏掉先税后证——未缴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026 年两项直接影响企业的新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执行至 2027-12-31)第三条明确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六部门公告 2026 年第 7 号(2026-01-01 起执行至 2027-12-31)第一条第(三)项明确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另有2023 年第 49 号七类免征,执行至 2027-12-31。
第一条:基本规则——谁缴、按什么价、什么时候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08-11 通过,2021-09-01 施行)第一条把纳税主体定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这是全部实操的起点——卖方转让厂房取得收入缴的是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买方承受权属才缴契税,同一次交易里双方面对的税种完全不同。
第三条规定的法定税率幅度是 3% 至 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浙江省的决定写得很直接: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浙江省税务局在《契税法热点问答(一)》中说明这是取幅度下限,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所以宁波企业买厂房、买办公楼、买工业用地,基础税率就是 3%;个人购买住房另有优惠税率,但那套优惠只适用于个人。
时间与地点上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是硬约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应当在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即「先税后证」);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纳税地跟着房子走,不跟着公司注册地走。
第二条:计税依据怎么算——三个口径与一条易错规则
第五条是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具体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在第四条分三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2021-06-30 发布)作了细化。
买卖与出让——按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3 号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明确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为计税依据,第(七)项规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要计入总价款——买带装修的厂房,装修款不能单列在合同里另计来规避。
互换——只按差价,谁付钱谁缴
第四条第(二)项与 23 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口径一致:互换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价格相等的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不相等的以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这是与买卖最本质的区别——买卖按全额,互换按差额,做对换测算时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两块资产总价相加。
赠与与无价格转移——由税务机关核定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予以核定。也就是说无偿赠与、划转、奖励不是「不用交」,而是「价格由税务机关定」。
易错规则:计税依据一律不含增值税
23 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与 25 号公告第三条把这个规则写了两遍: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互换的先分别确定不含税价格再算差额。实务要点:直接取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栏,不要自己按含税价除以系数换算——含税价取整时会产生尾差,与税务机关系统算出的金额对不上。另需注意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三条:五类应税行为,各要准备什么
买厂房、买地、买办公楼是标准情形,买方是纳税人,按不含增值税成交价乘 3% 缴纳。25 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同一幢楼登记为两个不动产单元的,要按不动产单元分别申报。
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25 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税率与计税依据,所以不是按评估价、也不是按被投资方净资产,而是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作价。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参照房屋赠与确定,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核定——划转这个行为本身是要缴契税的。
还有一类最容易混淆: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不征契税。49 号公告第九条明确,承受公司股权股份时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判据是权属有没有发生转移,不是交易价格高低;卖公司整体不缴契税,但后续单独转让该公司的土地房屋时契税照缴。
第四条:免征情形——法定六类、地方授权两类、专项政策若干
法定六类与浙江授权两类
第六条规定六类免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依法免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第七条授权省级决定两类免减,浙江省的决定落到了具体口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即按 1.5% 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对宁波企业来说,拆迁补偿后重新购置厂房或办公用房,超出补偿款的部分按 1.5% 计,这是本地最常用的一条地方口径。
企业改制重组的七类免征(执行至 2027-12-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执行期限 2024-01-01 至 2027-12-31)给了企业七类免征通道: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所持股权比例超过 75%)、事业单位改制(超过 50%)、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债权人全额免征,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全部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全额免征、超过 30% 职工的减半)、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
其中资产划转最常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但要注意排除规则: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免税范围。
第五条:税率对照与申报操作
把上面的口径落到一张表上,宁波企业日常测算用这一张就够。所有金额一律先取不含增值税价格。
| 情形 | 计税依据 | 税率 | 政策依据 |
|---|---|---|---|
| 企业购买厂房、办公楼、工业用地 | 合同成交价(不含增值税) | 3% | 契税法第四条、浙江省决定第一条 |
|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互换 | 互换价格差额(不含增值税),由支付差额方缴纳 | 3% | 契税法第四条、23 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 |
| 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 参照房屋买卖确定 | 3% | 25 号公告第二条 |
| 划转、奖励 |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3%(或按优惠) | 契税法第四条第(三)项、25 号公告第二条 |
| 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权属 | 超出货币补偿部分(或置换差价部分) | 1.5% | 浙江省决定第二条第(一)项 |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 — | 免征 | 49 号公告第六条 |
| 公司合并、分立(原投资主体存续) | — | 免征 | 49 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 |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 | — | 免征 | 2026 年第 4 号第三条 |
|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 — | 免征 | 2026 年第 7 号第一条第(三)项 |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契税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完成;宁波的个人存量房交易还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网上云平台」一次办结。25 号公告第七条还给了一条退路: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小结:把契税计算固定成四步
- 第一步定纳税人:谁是承受权属的一方,谁就是纳税人;卖方不缴契税。
- 第二步定税率:浙江全省 3%;企业场景再查是否属于住房优惠或专项免税政策。
- 第三步定计税依据:买卖按不含增值税成交价(含装修费,附属设施按不动产单元判断),互换按不含税差价,赠与划转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律取不含税金额。
- 第四步查免税再申报:法定六类、浙江授权两类、2023 年 49 号改制重组七类、2026 年公租房与社区服务专项优惠,逐条比对后再申报,并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完成缴税。
以上是口径梳理与计算顺序,不是对任何一笔具体交易能否享受优惠的承诺,减免情形需按公告要求办理免税申报或留存备查,具体适用情况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20-08-11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09-01 施行,共十六条):第一条承受方为纳税人;第二条应税的权属转移行为与作价投资、抵债、划转、奖励同样征税;第三条税率 3%—5% 及省级决定权限;第四条三类计税依据与价格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第五条计算公式;第六条六类免征;第七条省级免减授权;第八条改变用途应补缴已免减税款;第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条先税后证;第十一条完税凭证查验与不予登记;第十二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可申请退税;第十三条涉税信息共享;第十四条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4 号,2021-07-30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09-01 施行):第一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条第(一)项征收征用重新承受的免征与减半口径(超出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部分按 1.5%)、第(二)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免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2021-06-30 发布,全文有效):第一条第(二)项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减、司法文书导致权属转移应缴契税;第二条第(一)(二)(三)项划拨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计税依据;第(四)项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第(五)项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含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第(六)项房屋附属设施同一不动产单元按总价款并适用同一税率、不同单元按成交价格;第(七)项承受已装修房屋装修费计入总价款;第(八)项互换计税依据为差额、由支付差额方缴纳;第(九)项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2021-08-26 发布,2021-09-01 施行):第一条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第二条作价投资、抵债参照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划转、奖励参照赠与确定税率与计税依据;第三条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三类具体情形(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确定);第四条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并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第五条申报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并提交身份证件、权属转移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司法文书等资料;第六条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传递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七条四类退税情形与资料要求;第十条可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资料不再要求提交;第十一条纳税人身份证件范围;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2024-11-12 发布,2024-12-01 施行):第一条第(一)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 140 平方米及以下减按 1%、140 平方米以上减按 1.5%;第(二)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140 平方米及以下减按 1%、140 平方米以上减按 2%;第(三)项需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与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第(四)项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第三条 2024-12-01 起执行,财税〔2016〕23 号同时废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2023-09-22 发布,执行期限 2024-01-01 至 2027-12-31):第一条企业改制(股权比例超过 75%);第二条事业单位改制(超过 50%);第三条公司合并;第四条公司分立;第五条企业破产(债权人全额免征、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全部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全额免征、超过 30% 职工的减半);第六条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及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第七条债权转股权;第八条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不属免税范围;第九条股权(股份)转让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第十条有关用语含义;第十一条执行期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2026-01-12 发布,执行至 2027-12-31):第三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第八条享受优惠的公租房范围界定;第九条免税申报与留存备查要求;第十条执行期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2026 年第 7 号,2026-01-01 起执行至 2027-12-31):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其中第(三)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第二条相关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社区与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托育服务、社区家政服务的界定;第七条执行期限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契税法热点问答(一)》(2021-08-09):浙江省实行最低税率 3%、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契税缴纳已融入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业务、纳税人在法定幅度内选择税率并报人大常委会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并申报政策十问十答》(2021-05-17):自 2021-06-01 起十税合并申报,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完成税源采集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操作指引》《契税税源采集及申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的房产和土地交易信息,提交后由税务人员复核并可通过【我的消息】查询后提交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每周咨询热点(20260928-20261010)》: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差额、公司合并承受原各方权属免征契税(援引 2023 年第 49 号)、企业在外地购买房产按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件答复(2025-06-24)与辽宁省税务局办件答复(2026-05-09):公司合并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免征契税的适用条件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租房有什么契税的优惠?》(2026-02-14)与陕西省税务局办件答复(2026-06-18):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及留存备查要求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07-01 施行):第三十条 A 级纳税人的涉税服务激励、第三十四条 D 级纳税人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