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企业自有房产交房产税只有两条路径——自用按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1 − 减除比例)× 1.2%,浙江减除比例为30%;出租按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 12%。免税看是否自用,减免看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半和住房租赁4%优惠。
四个高发错点:把含税租金直接乘12%;只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算税基,漏掉地价与不可随房移动的附属设备;同一栋楼自用与出租并存却未分段计税;以为合同写了免租期就不用交房产税。
一、房产税征什么、谁来交: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把基本框架定死了。这里要先厘清一个常见混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不是同一个税。现行条例征的是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纳税义务人的六种情形
条例第二条把纳税人按产权状态排了六种:产权所有人缴纳是常态;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以及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第九条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地房产,纳税义务地也在外地。
二、从价计征:1.2% 与「房产原值减除30%」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公式为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1 − 减除比例)× 1.2%。条例第三条规定减除幅度为10%至30%,由省级政府确定;浙江省的具体口径是3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098号),宁波市12366亦明确按房产原值乘30%计算余值。宁波企业的常用算法是:房产原值 × 70% × 1.2%。
房产原值包含三块,最容易漏的是后两块
「房产原值」不是会计上固定资产科目的一个数字,而是三部分之和。第一部分是房屋原价:按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第二部分是不可随房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按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更换这些设备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的价值。第三部分是地价:按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原值的地价。
地下建筑:宁波按用途折算,不是全部照搬原价
按财税〔2005〕181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折算比例由各省确定,宁波市12366的答复口径是:工业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以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计税依据再减除30%。
三、从租计征:12% 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
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关键在租金口径:按财税〔2016〕43号第二条,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该通知第五条明确,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合同写「含税租金」时,必须先做价税分离。
2026年起的不动产租赁:税率口径变了,租金拆分也要跟着变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明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第十一条明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一笔含税租金,按9%一般计税拆分与按5%简易计税拆分,得到的应税租金并不相同,房产税税基随之变化。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个选择不是每年可以重来的。
免租期、转租、无租使用、出典、融资租赁:五种不按常规走的情形
免租期不是免税:按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免的是租金,不是税。转租的房产,转租方不是产权所有人,不缴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按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应依房产余值代缴。产权出典的,按该通知第二条由承典人依房产余值缴纳,税率1.2%。融资租赁房产的,按第三条由承租人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房产余值缴纳。
四、免税与减免:五类法定免税与两项普惠优惠
法定免税看「自用」二字
条例第五条列举五类免税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实操中要盯住两点:一是「自用」是条件,免税单位出租自己的房产不能继续免税;二是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按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比照免征房产税,同时按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按国税函〔2004〕839号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含房产税,2027年底到期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第四条明确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同样可享受减半。
住房租赁4%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分开判断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比照适用。需要划清的是:出租的是住房而非办公或厂房,向单位出租住房也不适用4%。另外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税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1988年9月27日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另设免税情形;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财税〔2017〕29号由直接承租人缴纳。
五、纳税义务从哪个月开始:按情形分别起算
起算时点错一个月,整年都会错。按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最容易混淆的是「自用改出租」:切换点不是租赁合同签订日,也不是收到第一笔租金的日期,而是交付出租房产的次月。申报层面,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六、小结:五步自查顺序
- 列清单:把名下房产按自用、出租、出借、无租使用、出典、融资租赁分类,确认产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
- 定路径:自用走从价(余值 × 1.2%),出租走从租(不含税租金 × 12%),两种用途并存要分段计税。
- 算原值:房屋原价 + 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 地价,再减除30%;地下室按工业60%、商业及其他70%折算。
- 核租金:按实际适用的增值税口径(9%一般计税或5%简易计税)做价税分离,再乘12%;免租期回按原值从价计征。
- 查优惠:依次判断法定免税、小型微利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住房租赁4%,并留存备查资料。
以上是计税口径梳理,不是对任何一套房产该按哪种方式缴多少税的判断结论,具体适用情况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一条征税范围;第二条六类纳税义务人;第三条房产余值与租金两种计税依据、无原值时由税务机关核定;第四条税率1.2%与12%;第五条五类免税房产;第六条纳税确有困难可由省级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第七条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第九条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1986年9月25日发布):第十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十五条已被财税〔2008〕152号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未按规定核算记载的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已废止):第一条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核算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第二条更换设备配套设施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第三条:房产原值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第二条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第三条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房产余值缴纳,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自签订次月起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2003年7月15日)第二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自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计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五条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第六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等六税两费;第四条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五条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及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的判定规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六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1988年9月27日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第三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四条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第六条免税土地;第七条纳税确有困难可定期减免;第十条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热线关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30%、地下建筑折算比例、租金不含增值税等问题的公开答复口径;财政部《2026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2026年7月22日发布):上半年全国房产税收入2782亿元,同比增长6.3%,城镇土地使用税140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