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现行有效的预缴申报表是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共 40 个行次,自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用新版)。新版表按季预缴填报第 1 至 32 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只填第 25、26、27、28、30、32 行,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只填第 32 行。
四个高发错点:① 以为「2026年又出新预缴公告了」——查无依据,现行最新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025年7月7日发布);② 以为「表内金额单位从元改成万元」——仍是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只有「资产总额」用万元;③ 以为「研发加计扣除要等汇缴才能享受」——10月预缴期可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加计扣除;④ 以为「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只能汇缴享受」——2025年17号公告第一条已把抵免前置到预缴环节。
一、17号公告改了什么:五个实质变化
先把结论摆清楚:这不是一次格式微调,而是把预缴表从「旧版 29 行、附表另填」重构为「40 行主表 + 两个附报事项 + 附件 2 汇总表」的完整申报体系。
| 变化点 | 具体内容 | 实务影响 |
|---|---|---|
| 预缴表全面重构 | 发布新版 A200000,全表 40 行 | 旧版表样作废,系统不再支持 |
| 专用设备抵免前置 | 第一条: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可在预缴或汇缴自主选择享受 | 改善现金流,2024年第9号公告设备改造投入可在预缴抵免 |
| 出口业务申报细化 | 第六条、第七条:区分自营、委托、代理三种方式,代理出口须同步报送附件 2 | 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视同自营方式承担所得税 |
| 总分机构分摊新法 | A202000 改为全量分摊:先分摊全年累计应纳税额,再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 | 分摊比例填错或分支机构注销时可自动纠偏 |
| 优惠事项统一目录 | 第五条: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的事项目录名称填报 | 不再使用旧版《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写法 |
1.1 施行时间与新旧表切换点
17号公告第八条明确「本公告自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两份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以及 2018年第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关于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汇缴享受」的规定。
| 企业类型 | 开始使用新版报表的时点 |
|---|---|
| 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 从 2025年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 |
| 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 从 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 用新版 A200000 填报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 仅在本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 | 省税务机关参照汇总纳税办法管理的,分支机构按同一规则填报 |
1.2 什么企业用这张表
1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核定征收企业走的是另一张表(B类),不适用本表。区分这一点很重要——宁波数量最多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核定户,不填这张表。
二、A200000 逐段拆解:40 行怎么填
整张表分五个区块: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预缴税款计算、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下面按区块拆。
2.1 区块一: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
表头部分填的是季度基础信息与优惠资格自判信息,附报事项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核心内容。
| 项目 | 填报口径 |
|---|---|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按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情况判断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勾选「是」或「否」,用于小微资格判定 |
| 小型微利企业 | 勾选「是」或「否」 |
| 事项 1:职工薪酬 | 两项金额,见下文 3.1 |
| 事项 2:出口方式 | 复选框三个选项: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发生多种业务可复选 |
2.2 区块二:预缴税款计算(第 1 至 32 行)
这是全表主体。第 1 至 18 行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取自《业务活动表》。
| 行次 | 项目 | 填报要点 |
|---|---|---|
| 1 | 营业收入 | 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季度预缴填本年1月1日至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数 |
| 1.1 | 其中:自营出口收入 | 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 |
| 1.2 | 委托出口收入 | 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 |
| 1.3 | 出口代理费收入 | 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 |
| 2 | 减:营业成本 | 累计营业成本 |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按相关会计科目填,不得重复填报 |
| 4 | 减:销售费用 | 本次新增行次 |
| 5 | 减:管理费用 | 累计管理费用 |
| 6 | 减:研发费用 | 费用化支出 + 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
| 7 | 减:财务费用 | 累计筹资费用 |
| 8 | 加:其他收益 | 本次新增行次 |
| 9 | 加:投资收益 | 新增明细行次 9.1、9.2……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
| 10 至 14 | 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 | 损失以「-」号填列 |
| 15 | 营业利润 | 亏损以「-」号填列 |
| 16 / 17 | 加:营业外收入 / 减:营业外支出 | 累计数 |
| 18 | 利润总额 | 15 + 16 − 17 |
| 19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 19.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本次新增 |
| 20 | 减:不征税收入 | — |
| 21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填 A201020 表 |
| 22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 22.1、22.2……按目录填优惠事项名称与金额 |
| 23 | 减:所得减免 | 23.1、23.2…… |
| 2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累计弥补额 |
| 25 | 实际利润额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26 | 税率(25%) | 小微企业填 20% |
| 27 | 应纳所得税额 | 25 × 26 |
| 28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28.1、28.2……填优惠事项及代码 |
| 29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本次新增。29.1、29.2……填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并注明投资类型 |
| 30 | 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 31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已预缴税额 |
| 32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27 − 28 − 29 − 30 − 31 |
2.3 区块三、四:汇总纳税与实际缴纳
第 33 至 38 行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第 39 行是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第 40 行是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行次 | 项目 | 要点 |
|---|---|---|
| 33 至 36 | 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其中 34、35、36 分别填 A202000 表的总机构分摊、财政集中分配、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数 |
| 37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 |
| 38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 39 | 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勾选免征或减征,减征幅度填百分比 |
| 40 |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
三、附报事项一:职工薪酬怎么填
3.1 两项金额的官方口径
这是新版表新增的第一个附报事项,也是宁波企业最容易填错的地方。17号公告附件 1 的填写说明原文如下。
| 子项 | 官方填报口径 |
|---|---|
|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
|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 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
3.2 填累计数还是当季数
填本年累计数,不是当季数。第三季度预缴填 1 至 9 月累计数,第四季度预缴填 1 至 12 月累计数。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小课堂与内蒙古税务税费知识库问答中明确的口径,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8月6日的问答答复也援引了同一填报说明。
| 申报期 |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
|---|---|---|
| Q1 预缴(1月申报) | 1 月累计 | 1 月累计 |
| Q2 预缴(4月申报) | 1 至 3 月累计 | 1 至 3 月累计 |
| Q3 预缴(7月申报) | 1 至 6 月累计 | 1 至 6 月累计 |
| Q4 预缴(10月申报) | 1 至 9 月累计 | 1 至 9 月累计 |
3.3 两个数字为什么不一样
「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是权责发生制口径,包含计提但尚未发放的部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收付实现制口径,只统计借方实际发生额。两者的差额主要来自跨期发放的工资——比如2024年12月工资于2025年1月发放,2025年1月的「实际支付」会包含这笔,而它在2024年已经计入了成本费用。
四、附报事项二:出口业务怎么报
4.1 三种出口方式的申报规则
17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把出口业务拆成三类,申报口径完全不同。宁波是出口大市,宁波舟山港、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企业几乎全部适用。
| 出口方式 | 营业收入怎么填 | 是否需附报 |
|---|---|---|
| 自营出口 | 填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 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 |
| 委托出口 | 填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 勾选「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 |
| 代理出口 | 只填出口代理费收入 | 须同步报送附件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勾选「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 |
4.2 代理出口漏报的实际后果
第七条最后一句是硬约束: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一张汇总表漏填,税负可能从收取的代理费跳到全部出口货值。
| 情形 | 各主体申报口径 |
|---|---|
| 案例一:A 代理出口 B 生产的货物,货值 1000 万元,A 收代理费 10 万元 | A 申报营业收入 10 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 10 万元),并在汇总表中逐笔填报 B 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及对应报关单号,出口金额合计 1000 万元;B 申报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 1000 万元) |
| 案例二:C 代理出口 D 代理出口的货物,实际货主为境内 E | C 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须在汇总表中填实际委托出口方 E 的信息,出口金额 1000 万元;D 申报营业收入 12 万元(代理费),不填出口代理费收入行次、无需报送汇总表;E 申报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委托出口收入) |
| 汇总表填错时报了报关行、货代公司 | 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4.3 三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代理出口方申报的营业收入是代理费,不是出口货值;委托方申报的是全额货值对应的收入。第二,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第三,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要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而不是第一层委托方——这是案例二的要点,也是最容易填错的地方。
五、四个高发错点:哪些说法已经不成立
5.1 「2026年又出新的预缴公告了」
查无依据。截至本文更新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新且现行有效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025年7月7日发布,2025年10月1日施行)。部分自媒体提到「2026年第6号公告」「2026年第15号公告」,但税务系统法规库中并无对应文件。这类错误的危害是让企业按不存在的规则改表,触发申报数与财务报表校验失败。
5.2 「金额单位从元改成万元」
不成立。A200000 表头明确标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整张表只有「资产总额」一项用万元,其余全是元。实务中因为单位填错导致少报利润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从旧版表切换时,第一季度最容易按万元口径试填被系统拦下。
5.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等汇缴才能享受」
不成立,企业在 10 月预缴期可自主选择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未选择享受的,可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办理方式为「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需同步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
| 时点 | 可享受的加计扣除范围 | 依据 |
|---|---|---|
| 10 月预缴期 | 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 |
| 次年 5 月底前汇缴 | 全年研发费用(10 月预缴未享受的,可在此统一享受) | 同上 |
5.4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只能汇缴享受」
已被 17 号公告推翻。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的,也可在汇缴环节享受。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2024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可按 10% 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7号公告第八条同时废止了 2018年第23号公告附件目录第66项「汇缴享受」的旧规定。
| 要点 | 口径 |
|---|---|
| 抵免比例 | 10%,按改造投入额(不超过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计算 |
| 政策期间 | 2024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
| 结转年限 | 最长 5 年 |
| 设备范围 | 须列入财税〔2018〕84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财税〔2017〕71号《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且改造后仍符合目录条件 |
| 不得抵免的情形 | 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改造投入不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
| 后续转让的追补 | 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
六、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分摊新算法
6.1 从汇缴环节搬到预缴环节
17号公告解读明确:新版申报表把汇缴环节的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到了预缴环节。新方法是全量分摊——先对截至本月(季)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比例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计算本期应补(退)所得税。
| 场景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 分摊税款计算准确 | 按当期应补税额分摊 | 结果完全一致 |
| 前期分摊比例填错 | 错误顺延 | 全量重算,可自动纠偏 |
| 当季有分支机构注销 | 难以处理 | 注销机构已缴税款不再重分,其余机构按剩余比例重算 |
6.2 A202000 的变化
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单名称和数据项都做了调整: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宁波企业常见的场景是总机构在宁波、分支机构在省外,或反之,跨省经营汇总纳税需提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模块完成备案。
七、宁波企业的操作清单
7.1 季度预缴六步走
把上面所有规则落成动作,宁波企业每季度按这六步做一遍。
| 步骤 | 动作 | 依据 |
|---|---|---|
| 1 | 确认预缴方式:按实际利润额 /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 2 | 从《利润表》取数填第 1 至 18 行,核对收入与账务口径 | 17号公告附件 1 填表说明 |
| 3 | 填附报事项 1 职工薪酬(累计数)与事项 2 出口方式 | 17号公告附件 1 |
| 4 | 出口企业按自营/委托/代理分别填第 1.1、1.2、1.3 行 | 17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 |
| 5 | 代理出口企业同步报送附件 2,逐笔填实际委托出口方 | 17号公告第七条 |
| 6 | 第 32 行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按期缴款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
7.2 三个容易漏的优惠节点
很多企业一年只在汇缴时看优惠,结果错过了预缴环节的现金流优惠。三个节点要记住:10 月预缴可自主选择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年任意一期预缴可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2024年第9号公告口径);次年 5 月底前是汇缴的兜底窗口,未在预缴享受的加计扣除与抵免都能在这里补上。
7.3 逾期与差错的后果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报送年度申报表并汇算清缴。逾期缴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五年。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025年7月7日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至第八条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7月14日)第一至三部分,含代理出口申报案例一、案例二及总分机构分摊计算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八条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汇缴享受」规定已由2025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废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2024年7月12日发布)第一条至第十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2021年9月13日发布)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的公告》及配套《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并适时更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小课堂」关于企业所得税报表新变化的讲解(2025年12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该怎么填写?》(2026年8月6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优化内容及纳税人缴费人热点问答」在线访谈》(2025年11月7日,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表样与填写说明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的征管方向要求
常见问题
2026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是不是又换新版本了?我看到网上说要按万元填。
没有换,仍是 2025年第17号公告发布的那一版。截至202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类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最新一份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025年7月7日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所谓「2026年第6号」「2026年第15号」在税务系统法规库中查无对应文件。金额单位也没有变——A200000 表头标明「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全表只有「资产总额」一项用万元,其余行次全是元。
新表里的职工薪酬到底填当季数还是累计数?
填本年累计数。「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含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社保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保险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第三季度预缴填 1 至 9 月累计数,第四季度预缴填 1 至 12 月累计数。两者差额主要来自跨期发放的工资,属于正常现象,不是填错。
我们是做市场采购贸易的,出口货值 2000 万元,代理费只有 20 万元,预缴申报营业收入填多少?
填 20 万元(出口代理费收入),但必须同步报送附件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在汇总表里逐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和对应海关报关单号,实际委托出口方出口金额合计应为 2000 万元。第七条明确: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一张汇总表漏填,税负可能从 20 万元代理费跳到 2000 万元货值对应的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在预缴时享受吗?10 月没享受是不是就全年都没了?
能在预缴时享受,没享受也不影响年度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享受方式为「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现在预缴能享受吗?有什么前置条件?
能,这是 17号公告的核心变化之一。第一条明确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预缴时选择不享受的,也可在汇缴环节享受。前置条件有三:一是设备须列入财税〔2018〕84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或财税〔2017〕71号《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且改造后仍符合目录条件;二是改造投入须发生在 2024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且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 的部分,按 10% 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 5 年;三是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改造投入不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应对改造投入单独核算,一个纳税年度内改造多个专用设备的须分别归集,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2025 年之前预缴时发现分摊比例算错了,还能改吗?
能,而且从 2025 年第三季度起可以自动纠偏。17号公告解读明确,新版申报表把汇缴环节的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到了预缴环节,采用全量分摊:先对截至本月(季)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按比例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计算本期应补(退)所得税。这样一来,前期预缴环节分摊比例计算不准确、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的,新方法都会通过全量分摊重新计算全年分摊税款。若不存在这两类情形,新旧方法结果完全一致。配套的 A202000 表名称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行次与列次均已调整。
预缴申报时把数填错了会有什么后果?会不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逾期缴税会有滞纳金,申报差错影响信用评价。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报送年度申报表并汇算清缴。逾期未缴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按《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属于失信行为,按月计算扣分,扣分分值为 5 分;不过税务机关按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我们公司是核定征收的,也要填 A200000 吗?
不需要。1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的是 B 类申报表,不适用 A200000。宁波数量最多的个体工商户与小微核定户都走 B 类。但要注意,B 类也有自己的填报逻辑,预缴方式选择、应纳税额计算与查账征收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直接套用 A200000 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