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加计抵减适用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比例计提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不是退税、不是即征即退。三项政策分别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集成电路企业加计 15%(财税〔2023〕17 号)、工业母机企业加计 15%(财税〔2023〕25 号),执行期统一为 2023-01-01 至 2027-12-31。三项均采取清单管理,先进制造业名单由省级工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2026 年的时间节点是本文最实用的部分: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已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截止,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期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6 日(截至本文更新日刚结束),两批企业分别可在 10 月 31 日后、11 月 30 日后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政策,即可以一次性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已列入 2025 年清单但未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企业,分别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30 日停止享受政策。宁波鄞州、海曙、慈溪、镇海一带的光伏、汽配、模具、电子企业密集,建议本月内先查一次清单状态。
第一条:三项政策的适用主体与比例差别在哪
三项政策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条款结构高度相似,但适用主体、管理部门和量化门槛差别很大。宁波企业先要判断自己落在哪一项上——多数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 5%,两项 15% 的政策都有额外的清单门槛。
| 政策 | 加计比例 | 适用主体 | 清单制定 |
|---|---|---|---|
| 先进制造业企业 (2023 年第 43 号公告) | 5% |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 集成电路企业 (财税〔2023〕17 号) | 15% |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
| 工业母机企业 (财税〔2023〕25 号) | 15% |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
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前置条件其实只有一条关键门槛: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且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刚拿到高新证书、但所属行业不在制造业范围内的企业,不适用 5% 这项。
第二条:工业母机与集成电路的量化门槛
工业母机的三个硬指标
财税〔2023〕25 号第二条要求企业同时符合三项条件,表述是「同时符合」而非满足几项即可——上一年度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比不低于 15%、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母机产品收入占比不低于 60% 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含)。三项完整表述见文末政策依据。产品范围还要符合该文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不是生产机床就算;人员口径限定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人员,把外包研发人员算进来是常见错法。
集成电路企业按环节分档
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按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等不同环节分别设定,标准并不统一,不能用一套门槛套全部企业:装备企业与关键零部件企业的研发人员月平均数占比分别不低于 20%、15%,材料企业为 10%;各环节还有各自的研发费用比例、相关收入占比与收入总额下限,完整条件以工信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附件为准。
有一条共性的信用约束要单独记住: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这条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失信记录口径直接挂钩,有相关记录的名单申请要先处理信用问题。
第三条:2026 年度清单申报的时间线与后果
两项 15% 政策的清单需要企业主动申请,这是与 5% 政策最大的操作差异——先进制造业的名单由地方部门确定,而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的名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企业需分别通过工业母机政策申报系统(www.gymjtax.com)与集成电路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提交。2026 年度两个窗口的完整日期见开头的直答块。
两个后果要单独记住。一是追溯享受: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政策,清单印发后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上半年符合条件的额度不必逐月放弃。二是断档:已列入 2025 年清单但未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企业,于通知规定日期停止享受政策,该日期不可顺延。清单有效期内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的,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45 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逾期不予受理,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当年度政策。
第四条:哪些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计提基数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有两个减项要记住。一是按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是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集成电路企业还有一条额外减项: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出口与跨境是第二个高频踩坑点。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兼营出口且无法划分的,按 43 号公告给出的公式倒算,公式全文与算例见下方常见问题第五问。出口占比高的宁波汽配、光伏企业,每季度做这项划分都是固定动作。
第五条:抵减的三种情形与结转规则
计提与抵减是两件事。三项政策的抵减情形表述一致:都要求先按一般计税方法算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再分三种情形处理——应纳税额为零的全部结转下期;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额的全额抵减;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额的抵减至零,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结转是常态而非例外,企业不必为了当期抵完而压缩进项规模。
这里有两个限定常被漏掉。一是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能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同时存在两种计税方法销售的企业,要在申报表上自行区分。二是同一期间多项政策不得叠加:公告原文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既在先进制造业名单、又在集成电路名单里的企业,应测算后择优适用,不能按 5% 加 15% 叠加。
第六条:三个流传较广的误区需要纠正
误区二:不能同时享受即征即退;误区三:享受加计抵减就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两者都可以。43 号公告仅明确多项加计抵减政策之间不得叠加适用,并未禁止加计抵减与即征即退并行;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形成也不会影响留抵税额,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三者之间真正的互斥关系只有一组——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之间二选一且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留抵退税的具体条件见站内留抵退税专题。
误区四:留抵退税后的进项税额转出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不需要。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只有按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才适用调减规则。与留抵退税互斥的是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理由见下方常见问题第六问。
第七条:单独核算与合规风险
43 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账务上不能与留抵税额、即征即退税款混在一起。第七条同时规定: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表上多填一个行次金额,性质就不是笔误。这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评价逻辑也直接相关。
小结:把三件事按顺序做完
- 先确认自己落在哪一项政策上:高新资格加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对应 5%,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对应 15%。被判为多主体的,测算后择优,不要在同一期间叠加。
- 本月内到系统查一次 2026 年清单状态:工业母机企业 10 月 31 日后可查,集成电路企业 11 月 30 日后可查。已列入 2025 年清单但今年未申请的,要评估错过本年度政策的影响;已列入 2026 年清单的,记得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 把申报口径固定成季度动作:单独核算计提、抵减、调减、结余四项变动;剔除不得抵扣的进项与外购芯片进项;按销售占比倒算出口与跨境部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分开填写。
以上都是口径梳理与备料动作,不是对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的承诺。清单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具体适用情况请以当年度清单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2023-09-03 发布):第一条 2023-01-01 至 2027-12-31,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第二条 不得抵扣的进项不得计提、转出当期相应调减;第三条 三种抵减情形与结转;第四条 可计提未计提的可一并计提;第五条 出口与跨境不适用及无法划分的计算公式;第六条 单独核算;第七条 多项政策择优选择、同一期间不得叠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第一条 2023-01-01 至 2027-12-31,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加计 15%;外购芯片对应进项税额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第二条 抵减情形与结转;采取清单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 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加计 15%;第二条 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 15%、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 5%、母机产品收入占比不低于 60% 且收入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含),三项须同时符合;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6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6〕326 号,2026-09-29 发布):第二条 2026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 16 日在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第五条 11 月 30 日后可查询;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政策、可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未计提额;未列入 2026 年清单的于 2026 年 11 月 30 日停止享受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6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295 号):第二条 2026 年 9 月 15 日前在 www.gymjtax.com 提交申请;地方工信部门 9 月 24 日前报送;第五条 10 月 31 日后可查询,追溯享受,未列入的于 10 月 31 日停止享受;第六条 更名、分立、合并、重组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45 日内报告,逾期不予受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2025-09-01 施行):第九条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互斥,全部缴回后可重新选择并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退税申请与办理的征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理依据,43 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援引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07-01 施行):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关系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答》(2023-11-07):三项政策的文号与执行期间对照、工业母机三项条件、出口与跨境不适用、外购芯片进项不得计提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税费「易错题」| 带您了解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误区》(2025-07-07):无需提交声明;可与即征即退并行;不影响留抵退税;留抵退税或抵减欠税后的进项转出不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海东市税务局在线访谈(2024-11-13):加计抵减额只可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应纳税额不可抵减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附件 PDF):按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各环节分列的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收入规模门槛,以及申请前 36 个月无骗取退税、虚开发票与偷税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信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