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小微企业现在享受的是三条并行优惠。① 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达 10 万元(或按季 30 万元)免征增值税;一旦达到起征点,全额按 3% 计算,且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减按 1% 征收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② 企业所得税:符合"335"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税,实际税负 5%。③ 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减半,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减半。

执行期限统一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这不是"永久优惠"——2028 年起是否延续,现行文件没有给出任何表述,网传"2028 年取消"没有政策依据。规划时应当按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做保守假设。

第一条:增值税起征点与 1% 减征,2026 年的三处实质变化

从"月销 10 万免增值税"到"起征点"的法律表述变化

旧口径下,很多资料写的是"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出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2026 年 1 月 1 日起,法源变了。《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原文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标准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明确为月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按次(日)1000 元,执行至 2027-12-31。

这个表述转换带来两个此前没有的硬性差异:一是"含本数"变成了"达到起征点",季度销售额正好 30 万元的,从"免征"变为"全额按 1% 缴纳";二是销售额的算法变了——《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明确销售额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含税收权益转让、价外费用)都应计入销售额。

变化二: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再扣除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一处。2026 年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可免征增值税。2026 年起这条不再适用——厦门市税务局 2026 年 8 月热点问答的答复写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也就是说,本期租出一处房产,可能导致本月全部销售业务都要按 1% 缴税。有房产出租收入的小微企业,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合并测算总销售额。

变化三:不动产不适用 3% 减按 1%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的原文限定得很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福建莆田税务在答复人大建议时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四条作进一步说明:适用减按 1% 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属于放弃优惠,依《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36 个月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条例外对小微企业是实质性的保护。

第二条:六税两费减半,判定与申报口径

哪八个税种、哪些排除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08-02 发布)第二条的原文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意两个括号排除: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与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相比,2023 年第 12 号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的变化:减征幅度由"各省可在 50% 税额幅度内确定"改为全国统一的"减半征收"。这意味着过去需要查本省文件的浙江企业,现在全国口径一致,不再存在地方自定差异。

叠加享受的规则与计算基数

同一公告第四条明确可以叠加享受。税务总局在《"六税两费"减征幅度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享受?8 个问答搞清楚》中给出的口径是:"六税两费"减免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举例:某企业本月应纳城建税 10 万元,先享受了 3 万元的地方附加减免,六税两费的减半基数为 7 万元,减半即减免 3.5 万元,而非 5 万元。

三类主体谁都能申报

总局问答明确了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报享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可以享受。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各地说法不一,实务中应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申报方式上有个便利:电子税务局已实现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申报时对系统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起止时间进行确认,系统自动匹配减免性质代码并计算减免税款,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但资料仍需留存备查,备查年限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收凭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5%

"335"条件与三个高频误区

同一份 2023 年第 12 号公告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实际税负 25%×20%=5%。第五条给出"335"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个口径必须记清:一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不是一回事。小微企业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行业划型标准划的(看从业人数、营业收入),与享受所得税优惠没有直接关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反之不成立。二是五类主体不享受:非居民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是分支机构要合并计算——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

季度平均值公式与劳务派遣口径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公式是: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 + 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这些指标。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要计入用工方,这是最容易被漏掉的一项。

判定基准是汇算结果,不是平时预缴

第五条最后一句是整套政策的枢纽: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但公告留了一个缓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总局问答进一步说明,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

需要提醒的是资格不等于合规。厦门市税务局梳理过两类违规风险:一是人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做假(典型如用业务员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未开票收入,公开案例中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531.67 万元);二是拆分业务、化整为零由大变小。安徽税务在 2026 年 4 月的合规提示中要求企业留存行业归属说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备查。

三类优惠怎么组合:主体身份决定清单

同一个主体能同时享受哪几条,取决于它是什么身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起征点免征、1% 减征和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和 5% 企业所得税,但不享受小规模增值税优惠;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其经营所得个税按 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01-01 至 2027-12-31,可叠加享受现行其他个税优惠)。

实务中最常见的组合失误是: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业务端却在按小规模的思路开票和测算税负;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末冲量开票,超过 30 万元后当月全部业务都要按 1% 计税。这两个错误在申报环节都不会报错,但会直接推高全年税负。建议把"销售额测算"做成按季度的固定动作,而不是等到申报日再算。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12-25 通过,2026-01-01 施行,同日废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起征点与全额计税)、第十七条(销售额口径)、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 36 个月,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第三十八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2023-08-0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 减按 1%,执行至 2027-12-31。2026 年起相关事项以增值税法及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为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2023-08-02):第一条个体工商户 200 万元个税减半;第二条六税两费减半;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 5% 所得税延续至 2027-12-31;第四条叠加享受;第五条"335"条件与季度平均值公式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2026-01-30):第一条起征点月 10 万/季 30 万/次 1000 元;第三条第(三)项第 6 目 3% 减按 1% 并排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2026-01-01 起实施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一条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第四条减按 1% 应按 1% 开票、可放弃减税开专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6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取消 5% 征收率后原 5% 应税行为填入小规模主表 3% 应税交易栏次,冲减旧政策收入的填 5% 应税交易栏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六税两费"减征幅度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享受?8 个问答搞清楚》:叠加享受顺序与"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计算基数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怎么区分"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关系、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标准
  • 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一起学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要点》《2026 年 8 月热点问答》:不动产销售额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
  • 河南省税务局(2026-04-27)《季度销售额刚好 30 万,究竟可享受免税优惠,还是需按 1% 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的完整条文引用
  • 安徽税务(2026-04-0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合规性提示》:五类主体不享受、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 厦门 i 厦门平台《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合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违规享受两类典型风险与公开处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