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留抵退税不是无条件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判断自己属于哪一类——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按月全额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新增留抵的 60% 退、其他纳税人按新增留抵分段退(1 亿元以内 60%、超过部分 30%);再核对四项前置条件(信用 A 级或 B 级、36 个月无骗税虚开、未因偷税被罚两次以上、未享受即征即退);全部满足的,在符合条件的次月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申报,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6 年的最大变化:《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把"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上升为法律条款,退税从一项执行层面的优惠变成了法定权利。另一层变化是留抵退税不是免税——取得退税后要按核准金额调减留抵并作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本金最终仍要缴回。
留抵退税已经不是"优惠"而是"权利"
留抵税额的成因很常见:集中采购原材料尚未全部销售、筹建期间大规模采购暂无收入、多档税率并存时销项税率低于进项税率,都会形成进项大于销项的差额。这个差额在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改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这把推行多年的留抵退税制度法律化,明确了纳税人拥有选择权。但法律只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并未改变退税比例门槛——现行的行业划分、退税比例、连续六个月的条件要求,全部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下称 7 号公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第八条与 2022 年第 14、17、19、21 号公告。
先对号入座:三类纳税人,三条通道
7 号公告第一条把纳税人分成三类,条件与比例各不相同,判断顺序是先看行业、再看条件。
| 纳税人类型 | 退税条件 | 退税比例 | 申请周期 |
|---|---|---|---|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制造业等 4 个行业) | 无附加条件,有留抵即可申请 | 100% | 按月申请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 新增留抵的 60% | 至少连续 6 个月 |
| 其他纳税人(含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 新增留抵 1 亿元(含)以内部分 60%,超过 1 亿元部分 30% | 至少连续 6 个月 |
行业怎么算:销售额占比要过 50%
按 7 号公告第三条,制造业等 4 个行业纳税人指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指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计算;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用于计算比重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金额确定。
一个高频问题是兼营怎么办。7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销售额、且两项比重都超过 50% 的,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口径办理;若不符合房地产那条的连续六个月条件,可按"其他纳税人"口径申请。
四项前置条件:信用级别是真正的门槛
7 号公告第二条要求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项就没有资格。实务中被否掉的申请,绝大多数卡在第一项和第二项。
条件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 A 级或 B 级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下称 20 号公告)第三条,信用级别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确定,不看申请前的历史评价。依据是《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十六条的五级划分与第十九条"非主观故意笔误不影响评价"等规则——但第十九条给的是笔误豁免,不是整体豁免:申报逾期、欠税等仍会扣分,掉到 C 级、D 级就直接失去退税资格。
条件二至四:36 个月追溯期与内销优惠的排斥
条件二、三都是向前推 36 个月的追溯期:关键是没有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录,也没有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
条件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是内销环节实打实的税收优惠,而留抵退税只是在期间之间"倒腾"现金流,二者不能同时享受。7 号公告第九条给了转换通道:已享受即征即退的,一次性把已退还税款全部缴回后,可自全部缴回次月起申请留抵退税;已取得留抵退款的,全部缴回后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应税交易申请即征即退。全部缴回后再次变更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条第(四)项"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指的就是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这两种情形。
能退多少:三个公式和一个关键系数
7 号公告第七条给出三个计算公式,核心都是"进项构成比例"这个系数——它决定了实际能退到账面留抵的百分之多少。公式如下表:
| 适用类型 | 计算公式 |
|---|---|
| 制造业等 4 个行业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 其他纳税人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新增留抵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 60%)+(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 30%),两项均再乘进项构成比例 |
进项构成比例怎么算
比例的分子是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是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七类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分子分母的时间起点不同,这是最容易算错的地方:制造业等 4 个行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是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其他纳税人只算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 1 月至该所属期。总局解读的例子:某纳税人 2025 年 12 月按房地产口径申请,2019 年 4 月至 2025 年 11 月全部已抵扣进项 400 万元、七类凭证注明 200 万元,比例即 50%;另一纳税人按其他纳税人口径申请,2025 年 1 月至 11 月全部已抵扣进项 200 万元、七类凭证注明 150 万元,比例为 75%。按 20 号公告第四条,计算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七类凭证注明税额中扣减。
一个完整的计算例
某制造业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00 万元、进项构成比例 80%,允许退还 400 万元(=500×80%×100%)。换成其他纳税人:2026 年 7 月申请,当期期末留抵 80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 2000 万元、比例 90%,新增 6000 万元未超 1 亿元,允许退还 3240 万元(=6000×90%×60%);若当期期末留抵 22000 万元、2025 年末留抵 1000 万元,允许退还 8370 万元(=10000×90%×60% + 10000×90%×30%)。
办理流程:次月申报期内提交,10 个工作日出结果
流程本身不复杂,时限是硬指标。按 20 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顺序不能颠倒——先申报,再申请。
税务机关的审核时限
按 20 号公告第六条,纳税人不存在该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先办理免抵退税,办完仍符合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 10 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什么情况会被暂停或终止
20 号公告第七条列了五种暂停情形(涉税风险疑点、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等),第九条是终止办理的两种情形(排查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等)。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详见文末常见问题。
三条最容易忽略的衔接规则
一、有欠税的,留抵要先抵欠税
按 20 号公告第十条,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这里的欠税包括相应滞纳金。所以"账上有大额留抵"不等于"能退大额",先把欠税查一遍。
二、退税要调减留抵、进项转出,本金最终要缴回
按 7 号公告第十条与 20 号公告,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应当按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收到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核准金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一个直观的例子:某企业 7 月底留抵 100 万元,8 月无新增进项、销项 150 万元,不退税应纳 50 万元;退税 20 万元后留抵变为 80 万元,8 月应纳税变为 70 万元。也就是说留抵退税缓解的是前期现金流压力,本金仍在后续期间缴回。此外,已核准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三、发现适用有误要主动缴回
按 7 号公告第十条,取得退税款后如果发现政策适用有误,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等欺骗手段骗取退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本文参考的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全文:2025 年 8 月 22 日发布、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三类纳税人条件与比例;第二条四项前置条件;第九条与即征即退的转换及 36 个月锁定;第十条调减留抵与缴回;第十一条废止 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及 2022 年第 14、17、19、21 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第一条次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第二条同申报期可既免抵退又留抵退并需零申报;第三条以提交申请表时信用级别为准;第四条转出进项不扣减;第六条 10 个工作日;第七条暂停五种情形;第九条终止两种情形;第十四条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 号公告官方解读:出台背景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进项构成比例两处时间起点及算例 50%、75%;转出 100 万元仍按 80% 计算的算例;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衔接)
-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全文:7 号公告主要内容、四项条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准确含义、制造业等 4 个行业销售额占比 55% 算例、房地产预收款 67% 算例、兼营两项均超 50% 的处理、房地产不适用可按其他纳税人申请的算例、三类纳税人允许退还留抵税额算例、进项构成比例算例)
-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批发零售行业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答复:四项条件原文、新增留抵 1 亿元以内 60% 与超过部分 30% 的分段比例)
-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增值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两种时间起点、转出进项无需扣减)
-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10 个工作日审核、先免抵退后退留抵退、暂停与终止情形及 5 个工作日出具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5 年 9 月增值税类热点问题:留抵退税四项条件、申请时限、缴回后能否享受即征即退、20 号公告施行日期)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政策问答:7 号公告"自 2025 年 9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的口径、三个计算公式原文、20 号公告第十条增值税欠税含相应滞纳金、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得同时享受)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法实施近三个月抵扣链条变化:留抵退税法定化、进项抵扣范围放宽、视同销售范围精简、留抵退税对重资产长周期行业的现金流意义)
- 人民网(《增值税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 章 38 条、留抵税额形成原因、留抵退税入法与抵扣链条完善)
以上为公开官方渠道信息,政策口径以发文机关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