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回答:资产损失现在是申报制不是审批制——企业自己判断损失是否真实发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把证据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税务机关事后核查。但不用报资料不等于没有证据要求,2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明的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一样都不能少。

三个高发错点:① 还在按「清单申报/专项申报」两套程序走——2018年第15号公告已取消报送资料环节;② 还在用「单笔损失超500万元必须专项申报」判断——该条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于2025年3月24日废止;③ 存货损失时把增值税进项转出与所得税扣除重复计算两遍。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四层文件的分工与效力

1.1 法律定原则、办法定规则、公告定程序

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则横跨四层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给出「损失属于合理支出、准予扣除」的原则;《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把损失限定为四类并规定减除规则;财税〔2009〕57号界定政策口径;25号公告写明确认条件与证据要求;2018年第15号公告把申报程序简化成一张表加留存备查。适用时先找原则、再找口径、最后落到证据。

层级文件解决什么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损失属于合理支出的,可以扣除
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损失的范围、减除规则、不得重复扣除、以后年度收回计入收入
规范性文件财税〔2009〕57号各类资产损失的扣除口径与公式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确认条件、申报分类、证据材料清单
程序性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取消报送资料,改为填表加留存备查

1.2 25号公告的现行效力:哪些条款已经失效

25号公告发布于2011年3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多次修改与部分废止,现在适用的不是原封不动的文本。读这份办法之前,先把失效条款挑出来,才能避免援引已经作废的表述。

条款状态依据
第十二条(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向总局报送)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有关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报送的内容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
第五十一条(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实施办法)已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因国地税机构合并改为「税务局」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与同时废止的旧文件)现行有效废止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国税函〔2010〕196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现行有效构成现行确认与证据规则主体

二、能扣什么:损失范围的法定边界

2.1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四类损失与一条减除规则

能扣的损失写得很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把损失限定为四种: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一款还给了两条配套规则——损失要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才能扣除;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损失类型扣除金额计算主要依据
固定资产、存货盘亏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 − 责任人赔偿财税〔2009〕57号第七条、25号公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存货毁损、报废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 − 残值 − 保险赔款 − 责任人赔偿财税〔2009〕57号第八条、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存货被盗账面净值或存货成本 − 保险赔款 − 责任人赔偿财税〔2009〕57号第九条、25号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部分财税〔2009〕57号第四条、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部分财税〔2009〕57号第六条、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
已扣除损失以后年度收回收回部分计入收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

2.2 六种债权绝对不得作为损失扣除

边界之外还有一条禁止性清单。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明确六种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这六条是硬红线,无例外空间,也没有金额门槛。

序号不得作为损失扣除的情形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怎么报:申报方式与A105090填报

3.1 申报制:填表加留存备查

申报程序在2018年发生了转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款把责任落回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环节2018年之前现行口径
审批性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报送内容按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报送申请报告及会计核算资料仅填报 A105090 相关栏次
资料去向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限按税收征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责任重心报得准不准证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3.2 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分类仍在,程序环节已简化

25号公告第八条把资产损失分成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两种形式,第九条列了五类应当清单申报的情形,第十条规定其余应专项申报。这个分类框架本身没有被废止,但承载它的报送资料环节已经取消——2018年第15号公告废止的正是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关于资料报送的内容。实务上的直接变化是:不再区分走哪个通道,统一填A105090。

事项现行状态依据
清单申报/专项申报的分类框架保留,但实务中已不区分报送通道25号公告第八条至第十条;2018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
清单申报的归类汇总要求随资料报送环节取消25号公告第八条,2018年第15号公告废止
专项申报逐笔报送申请报告随资料报送环节取消25号公告第八条,2018年第15号公告废止
未经申报的损失仍不得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五条

这里要专门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曾有「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已于2025年3月24日公布并施行,废止了2014年第3号第一条中「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二条中「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第三条。500万元门槛已经不存在。

原规定现行状态依据
2014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2025年3月24日公布施行
2014年第3号第二条「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2014年第3号第三条(500万元门槛)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3.3 A105090与A105000的勾稽关系

填表环节要注意表号不要混淆。资产损失明细表是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 A105020 是《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两者用途完全不同。还需要理解两张主表之间的传导关系:A105090 填损失金额与因会计与税收口径不一致产生的纳税调整,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承接这些调整并计算最终应纳税所得额。

表单名称在本主题中的角色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资产损失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事项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承接 A105090 的调整数,汇入应纳税所得额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与资产损失无关,勿混用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报废清理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算相关,但本身不是资产损失表

3.4 五年追补红线

以前年度的漏报还能不能补,要看资产损失属于哪一类。25号公告第三条把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第六条据此设定追补规则: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第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追补扣除导致亏损的,应先调整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税款。

损失类型扣除年度追补期限依据
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追补至发生年度,一般不超过五年25号公告第四条、第六条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追补至发生年度25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追补后出现亏损先调整发生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计算多缴税款25号公告第六条第三款
多缴税款处理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25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

四、证据: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

4.1 证据分两类,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并列适用

证据规则集中在25号公告第三、第四章。第十六条把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分成两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列了十类外部证据,从司法判决到保险理赔单据;第十八条列了七类内部证据,从会计核算资料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声明。两类证据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二选一。

类别条号主要材料
外部证据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公安机关立案结案证明、工商注销吊销停业证明、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公文、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出险调查单与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第十八条会计核算资料与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文件、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等三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2 分资产类型的证据要点

落到具体资产上,25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三条按资产类型分别规定确认口径与证据材料。其中「损失数额较大」有统一标准: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存货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等需要补充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

资产类型确认口径关键证据
存货盘亏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盘点表、保管人情况说明、内部核批文件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核销资料、残值情况说明;数额较大的加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
存货被盗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保险理赔与责任人赔偿说明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计税基础资料、内部鉴定材料;数额较大或不可抗力的加专项报告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停建原因说明;质量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加技术鉴定意见与责任认定
无形资产丧失价值尚未摊销的余额核批文件、技术鉴定意见、法定代表人等三人签章声明、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应收款项坏账无法收回且满足证据要求的部分合同协议、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文书、破产清算公告、债务重组协议等

五、增值税联动:进项转出与所得税扣除的边界

5.1 57号文第十条:只有不得抵扣的进项才能一起扣

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这件事上是联动的,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给出了联接口径: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这个限定语——只有确实做了进项转出的那一部分,才能跟着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上扣。

损失情形增值税进项处理所得税扣除金额
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计税成本 + 转出的进项税额,再减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正常损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可继续抵扣,不作转出只能按计税成本减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扣除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其他不得抵扣情形按对应条款不作抵扣按对应条款判断能否与损失一并扣除

5.2 非正常损失的法定定义

哪些算「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法给出了明确界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自然灾害不在这份列举之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维度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原因因管理不善;因违反法律法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市场经营风险;合理损耗
典型情形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台风、暴雨、洪水造成的毁损;产品过时、价格下跌导致的贬值或报废
进项处理已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进项可继续抵扣,不作转出
所得税处理成本加转出进项后按净额扣除只能按成本净额扣除,不得重复计入进项

5.3 保险赔款的三重处理与2026年第25号公告

保险赔款在三个环节各有规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互不相同,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25号公告还新增了进项抵扣的明确口径。

环节处理规则依据
增值税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税项目,无需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2026年第25号公告
增值税进项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2026年9月1日施行
企业所得税赔款先抵减实际发生的资产账面净值损失;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财税〔2009〕57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六、五个最容易踩的坑

6.1 坑一与坑二:把会计核销当成扣除许可,用500万门槛判程序

第一个坑是把「账上已经核销」当成「税法允许扣除」。2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核销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填进 A105090 是前提,证据是配套。第二个坑是继续用500万元门槛判断申报方式,这正是上一节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事项。

6.2 坑三与坑四:两头重复扣,表号写错

第三个坑是增值税与所得税两头重复。存货报废做了增值税进项转出,所得税上就按「计税成本加转出进项」计损失;没有做进项转出的(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所得税上只能按计税成本净额算损失,不能再把进项加回来——那部分进项本来就没有被抵扣过。第四个坑是表号写错,资产损失明细表是 A105090,A105020 是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6.3 坑五:逾期三年不等于自动可扣

第五个坑是把「逾期三年」当成自动可扣。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给了简化通道,第二十四条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不超五万或不超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情形给了同样处理。但这两条的「可以」仍以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证据材料为前提——破产清算公告、法院判决裁定、债务重组协议等,逾期满三年本身不构成证据。

坏账情形处理口径仍需的证据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证据材料仍为前提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不超五万或不超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同上,可作为坏账损失同上
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可扣除破产清算公告、清算文件、注销吊销证明
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扣除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七、宁波企业年度汇缴六步自查清单

把前面的规则落到年度汇算清缴前的动作上,可以按这六步走一遍。宁波制造业、批发零售企业存货报废较多,第三、四步是重点;在以数治税的征管环境下,损失数据与发票、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会被主动比对,账面核销了但证据链断掉的项目,最容易在核查环节被调增回来。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步骤自查动作对应依据
一盘点本年度全部资产损失事项,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确定各自扣除年度25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
二逐项比对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六种禁止情形,命中的一律剔除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
三核查增值税处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确定所得税可扣金额口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税〔2009〕57号第十条
四收集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对「损失数额较大」的项目补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2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五填列 A105090 并核对 A105000 勾稽,归集留存备查资料2018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
六排查以前年度未申报的损失,判断是否仍在五年追补期内并选择正确扣除年度25号公告第六条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009年4月1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3月31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4月10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关于修改25号公告第五十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废止25号公告第十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1月10日发布)第一至第四条,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及附件3第17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2018年第57号、2019年第41号及2022年修订版)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20、A1050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2026年8月27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2025年5月16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3月印发)关于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的征管方向要求

常见问题

资产损失还要去税务机关审批吗?

不用,现在是申报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4月10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25号公告第五条仍然有效——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不用报资料」不等于「不用申报」:A105090 还是要填,填了才构成「已申报」。同时该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任。

单笔损失超过500万元,是不是必须专项申报?

这个门槛已经废止了。「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1月10日发布)第三条。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4日公布并施行,其附件3《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17项明确废止了2014年第3号第一条中「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二条中「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第三条。实务上还要注意一点:现在真正的判断标准不是金额,而是证据质量与损失性质——金额大不等于必须走某套程序,但金额大意味着税务机关核查概率更高。

存货报废了,增值税进项要不要转出?所得税上能扣多少?

先定性质,再定金额。第一步看是不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管理不善类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可以继续抵扣,不作转出。第二步按财税〔2009〕57号第十条: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做了转出的,所得税上按「计税成本+转出进项」再减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没做转出的,所得税上只能按计税成本净额算,不能再把进项加回来。

以前年度漏报的资产损失,现在还能补扣吗?

先分清是哪一类资产损失。按25号公告第三条,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指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按第六条,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到发生年度。比如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清算无法收回,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当期汇算清缴)扣除,而不是追补到破产当年。追补实际资产损失导致亏损的,按第六条第三款要先调整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坏账损失要什么证据?逾期三年是不是自动就能扣?

逾期三年是简化通道,不是免证通道。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院破产清算公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书、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公安机关证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受灾情况说明与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另给了一条简化通道: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给了同样处理。注意这两条只简化了举证形式,没有免除第二十二条的证据要求。

A105090和A105000怎么填?损失金额填在哪张表?

资产损失填A105090,调整结果汇入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 A10509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该套表单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后经2018年第57号、2019年第41号及2022年修订。要特别小心表号混淆:A105020 是《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与资产损失无关;A105080 是《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报废清理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算会用到,但它本身不是资产损失表。填报逻辑是:A105090 填列损失项目、金额以及因会计与税收口径不一致产生的纳税调整,这些调整数再由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承接并汇入应纳税所得额,填完两表要核对勾稽关系。